中醫藥界期盼已久的《中醫藥法》頒布實施了,業界普遍認為《中醫藥法》最大的亮點是四個關鍵性的突破,或者稱之為“四大實招”。但實施三個多月來,各界依然存在不同認識。
要把“師帶徒”“一技之長”人員,作為建設一支中醫藥事業發展必需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來認識,并全面落實。《中醫藥法》35條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但有兩種認識要進一步理正。
師承方式不能代替師承教育
一種認識依然認為,師承教育是院校教育的補充,把師承教育納入院校教育過程與繼續教育中即可解決中醫藥教育的特色問題。師承教育是傳承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的主要方式,在我國教育史、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史上具有特殊地位。我們認為,師承方式納入院校教育的培養過程具有必要性,但是絕不能代替師承教育,應該把師承教育作為中醫藥人才培養的專門教育制度建立起來,把通過師帶徒方式培養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才作為事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人才隊伍來認識、去建設。
35條中的師承教育、帶徒授業的師承人員,不應該僅僅是院校教育加師承教育培養的人員,更應該包括非中醫藥院校人員通過拜師、帶徒授業培養的人員。進一步講,非中醫藥院校人員通過師承或家傳方式、師承人員的代代相傳,這一方式培養出來的專業人才隊伍也是傳承中醫藥學術、發展中醫藥特色技術的重要力量、重要形式,更是形成與發展中醫藥學術流派的重要途徑。
一技之長人員不應有身份差別
另一種認識則認為,師承、家傳等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盡管可以通過考核取得執業資格,但要限定在一定區域執業,甚至限定在基層或農村,媒體中也不乏這種觀點。《中醫藥法》15條第2款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的資格管理做了特別規定。根據該款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制定本款規定的初衷是為解決此類人員合法行醫資(格)質問題,更好地為群眾提供中醫藥特色診療服務。而如何對待一技之長人員的執業問題,則是影響中醫藥服務能力、中醫藥傳承發展的大問題。民間中醫絕不是低水平中醫,一技之長人員的技術之長不僅僅能夠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同樣也能治療大病、危重疾病,業內外已有共識。通過考核方式放開一技之長人員的執業,不僅能夠很好地解決中醫藥服務能力、服務范圍不足等問題,而且可極大地促進中醫藥傳統診療技術與水平的發展。
什么是一技之長?在一定程度上講,目前臨床主體隊伍基本上也是一技之長的人才。但實際工作中,我們對一技之長人員的認識依然存在偏見,如認為一技之長人員多是基層的、農村的、家傳的、師授的人員等。其實,一技之長不應存在區域之分,更不應有身份差別,中醫診療能力、患者的疾苦需要更多的一技之長人才。而如何讓更多的一技之長人員進入專業服務領域,解決患者疾苦,提升服務能力、診療水平,甚至上升為自主創新領域,應該是要加快解決的現實問題,《中醫藥法》已賦予了我們解決的權利。
師承制度的法律化、一技之長人員執業的合法化、備案設立中醫診所及中藥傳統制劑的加工使用等,這些多年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法律途徑得以有效解決,不僅能夠加快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加快發展中醫藥人才隊伍、培育一批一技之長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而且將助推不斷發展的中醫藥健康服務產業的規模與質量,真正使中醫學回歸到自身發展規律上來。
以新觀念迎接法制新業態
中醫藥在健康中國建設中的地位日益突顯,服務能力提升催生的新業態不斷涌現,中醫藥不僅是我國衛生事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世界183個國家地區傳播與應用,對人類健康同樣具有不可或缺的醫療價值、保健價值,“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中醫藥的全球發展,不僅為世界各國民眾的健康需求提供了診療選擇,也將為世界醫學發展提供一套明顯區別于西方醫學的診療體系,為維護人類健康貢獻東方智慧。而中醫藥在世界各個國家地區的從業人員,相當一部分類似于“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做好我國的身份認證、執業條件與政策環境,對世界各地的中醫藥從業人員同樣是一種鼓舞。
實施好《中醫藥法》,不僅是推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考驗我們中醫人傳承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更是檢驗中醫人傳承創新中醫藥事業信心與決心的重要標準。我們必須以認真貫徹《中醫藥法》為契機,在保持深沉的自信前提下,努力傳承好、發展好、利用好老祖宗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努力為人類健康、醫療保障提供中國方案,分享中國經驗,走出一條中國式的健康保障之路。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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