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耿薇 劉楓
“通過!”
9月27日上午,隨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胡和平的話音落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在保障秦嶺生態安全、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維護秦嶺水源涵養、保持水土功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是我省第二次修訂《條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新修訂《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突出“嚴”和“細”
“修訂《條例》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的具體行動。《條例》修訂堅持生態優先和綠色發展導向,充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9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少林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條例》突出了“嚴”和“細”。“嚴”,就是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各項規定更加嚴格;“細”,就是對各類生態的保護和開發建設活動的規范更加細化,更有利于《條例》的落地落實。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胡和平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先后主持召開多次專題會、審讀會,專題研究修改《條例》,逐條逐句逐字進行審讀討論,聽取涉秦嶺6個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法律、生態環保等領域專家的意見建議,為《條例》的順利出臺把好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發揮了定方向、謀大局、利長遠的作用。省長劉國中多次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專題會,研究條例涉及的重要問題。整個《條例》修訂過程充分體現了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科學民主依法立法工作格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田文平表示,《條例》修訂參與范圍之廣,研究層次之高,征求意見之多,底數資料之細,前所未有,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先后形成上百份相關資料,成果來之不易。
據悉,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了大量深入細致的調查和專業測繪工作,提供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基礎數據和圖冊,摸清了秦嶺范圍內三個保護區現有城鎮、鄉村、人口、土地、項目等底數和647個各類保護單位分布等情況,為做好《條例》修訂工作提供了科學依據。
《條例》修訂工作,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及時跟進國家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地體系等一系列重要戰略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作出更加科學細致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科學劃定秦嶺山系主梁范圍 確定14條主要支脈名錄
《條例》明確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秦嶺山體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區域。
經組織地理學、地貌學等方面專家論證,確定秦嶺山系主梁是指秦嶺山脈西起陜甘界,經玉皇山、鰲山、太白山、終南山、草鏈嶺、華山一線,東至陜豫界,渭河流域與嘉陵江、漢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嶺。同時明確了秦嶺主要支脈,是指連接秦嶺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需要重點予以保護的支脈;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按照投影范圍計算。并明確了14條主要支脈名錄,如黑泥支脈、四方臺支脈、首陽山支脈等。“把秦嶺主要支脈尤其是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支脈名錄列入《條例》當中,為野生動物棲息、遷徙提供生態廊道,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的提升。”田文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經過修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模式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形成了以海拔為基礎、‘海拔+區塊+生態廊道’為依托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模式,體現了保護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原真性,避免了出現秦嶺保護‘孤島’”。
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體系 讓責任“落圖落地落實”
9月24日下午,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現場,醒目的秦嶺保護規劃分區圖、保護單元圖“上墻”,供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經過修訂,形成了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為統領、以省級專項規劃為依托,以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輔之以省、市、縣三級分區保護圖,更有利于精細化管理,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圖落地落實。”田文平介紹說。
《條例》明確提出,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組織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圖;縣(市、區)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詳圖。
此外,《條例》明確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標牌、界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公布。
不搞“一刀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新修訂《條例》對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并增加了保護區管理條款,明確規定除《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
“新《條例》明確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政府審定。”田文平表示,《條例》在加強開發建設活動管控,對礦產資源開發、交通設施建設、城鄉建設、旅游開發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的同時,不搞“一刀切”,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分類處置的原則區別對待,切實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需要。如對核心保護區原住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對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實用性村莊規劃的規定,都是堅持從實際出發,體現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建立約談制度 加大處罰力度 增加違法成本
《條例》強化了監督,提高了處罰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大大增加了違法成本。
“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組成人員對《條例》增加“約談制度”給予高度肯定。
“《條例》的另一個創新點在于,先于國家立法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沒有國家法律依據,只有國家政策。這是在沒有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結合陜西實際和秦嶺保護緊迫性作出的創新,明確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方式,有利于我們更好地保護秦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授田義文表示。
“從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到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更彰顯了保護優先的立法理念。”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周戶表示,《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設置了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代履行”的法律責任,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進一步夯實了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凸顯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秦嶺——我國生態安全屏障的重要地位。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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