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記者從省文物局獲悉,《陜西省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延安革命舊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區域內已被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見證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歷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遺址、遺跡、紀念設施。包括重要機構和重要會議舊址、遺址;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重要事件、戰役及重大戰斗遺址、遺跡;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烈士墓地;其他見證革命歷程、反映革命歷史的重要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等。
原《延安革命遺址保護條例》于2001年公布實施,為全國首部就革命文物的專門立法。條例實施以來,延安市革命舊址保存狀況明顯改善,政府保護革命文物責任意識和群眾參與革命文物保護意識明顯提高,革命文物在資政育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凸顯,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條例在一些方面與文物工作實際需求不相適應,需要予以修訂完善。
新修訂《條例》共5章40條,修訂的重點內容主要體現在擴大保護對象范圍、補齊保護管理短板、突出利用傳承等方面。
在保護對象方面,原條例保護對象僅為楊家嶺革命遺址等八處全國重點保護單位。新修訂的條例對延安革命舊址概念進行了界定,保護對象涵蓋延安現有445處革命舊址,為今后深入開展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護管理方面,針對工作實際中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舊址以及非國有革命舊址保存狀況較差、管理存在一定難度等薄弱環節,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的保護職責,并對未核定公布為保護單位的革命舊址依法申報與保護等內容作了細化。針對產權屬性不同的革命舊址進行分類管理,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及保護措施。
在利用傳承方面,增加“展示與利用”一章,著重對延安革命舊址資源整合、深化革命舊址價值挖掘和利用創新、加大對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傳播弘揚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旨在進一步發揮革命文物服務大局、資政育人和推動發展的獨特作用,做好紅色基因的傳承和傳播。
條例還對禁止行為、修繕原則、規劃編制、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張 佳)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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