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應當記載哪些內容?
答: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有無編制和披露要求?
答:有。為規范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使投資者能夠通過年報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規劃,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準則》),上市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時都要遵循其規定。
3.上市公司是否只需要披露《準則》規定的信息即可?
答:不行。《準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均應當披露。
4.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摘要有無編制和披露要求?
答:有。《準則》規定了年度報告摘要編制和披露要求,并提供了格式范本,摘要的內容來自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全文,但更加簡明扼要,以方便投資者快速了解上市公司相關情況。
5.年度報告披露前是否需要審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報審議、審核分別履行什么職責?
答:年度報告內容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否則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編輯: 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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