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至四檢察廳
分別承擔普通刑事案件、重罪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監督等職能。
第五檢察廳
負責刑事執行的監督,并承擔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14個罪名的偵查職責。
第六至九檢察廳
分別負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以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第十檢察廳
負責受理控告、申訴,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迎來重塑性變革——原有的偵查監督、公訴等刑事檢察業務廳按案件類型重新組建4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原有的民事行政檢察廳被一分為三,分別組建單獨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的檢察廳;臨時機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升格為未成年人檢察廳。國務院新聞辦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副檢察長童建明在發布會上介紹了有關情況。
在這輪改革中,最高檢分別組建了10個檢察業務廳,其中第一至第四檢察廳分別承擔普通刑事案件、重罪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監督等職能;第五檢察廳負責刑事執行的監督,并承擔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14個罪名的偵查職責;第六檢察廳至第八檢察廳分別負責辦理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第九檢察廳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第十檢察廳負責受理控告、申訴,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與以往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能分別由不同部門承擔的運行機制不同,改革后,同一起案件的批捕和起訴職能將由同一辦案組或者檢察官承擔,這有助于提升檢察機關的辦案效率。對于學界和公眾關心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問題,目前最高檢正在研究制定科學化辦案指標體系,用多種方式落實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
在此次改革中,民事行政檢察力量得到了極大加強,以往“重刑輕民”“重刑輕行”的問題從機構設置上得到了解決。
2017年7月,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最高檢專設負責公益訴訟的檢察廳,有利于檢察機關履行保護公益的職責,積極回應生態環境保護、食藥安全、損害英烈名譽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同時也有利于探索建立公益訴訟辦案區域協調機制,推動公益保護協作向縱深發展等。
《 人民日報 》( 2019年01月05日 04 版)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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