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網傳在西安某公寓附近路面發現有疑似人體殘肢的不明物體,之后的數小時內,關于此事件多個版本的謠言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傳播。對此,公安部門第一時間出面辟謠。
很多突發事件常伴隨著謠言,若隨意轉發未經核實的信息和未經處理的現場照片會觸犯法律。那么,這種造謠行為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又會被如何追責?
西安中院法官說,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同時,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事實上,我國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監管不僅僅是網信部門的職責,應當全面把握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各個要素和環節,增強協同體系監管的頂層設計。
對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管,重點是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管,特別是要針對自媒體的無序和亂象,平臺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指出,信息內容平臺企業不僅是自媒體運營的服務提供者,也是自媒體行業秩序的維護者,必須履行好責任義務,依法運營,嚴格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華商報記者 寧軍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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