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向社會發布了2019年度西安全市法院有關營商環境法治建設的十大典型案件。
“韓召海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與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買賣合同糾紛案;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本次西安中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依據裁判公正高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服務保障營商環境、有力推進法治西安建設、司法為民和服務大局為價值導向,包括了打擊“套路貸”案件1件,全國首例創業板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1件,涉民營企業案件1件,涉“一帶一路”案件1件,保護知識產權案件1件,股權轉讓糾紛1件,打擊“拒執罪”案件1件,涉省重點國企執行案件1件,其他商事案件2件。
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洪濤介紹,2019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優化營商環境列入全市法院重點工作之中,不斷創新思路、積極探索,用司法手段推動西安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的持續深化。全市法院全年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50456件,執結案件78823件,執結標的165.6億元;審理企業破產案件119件,對47家企業進行強制清算,清理“僵尸企業”4家;依法審理全省首例“套路貸”及西安聯合學院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同時,在已出臺《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西安營商環境提供良好司法服務保障的六大措施》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了規范破產案件審理、支持律師參與調解等8項制度,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促進了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
下一步,西安全市法院將繼續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為持續提升西安營商環境軟實力、加快推動西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各界導報記者 趙坤 王萬斌)
十大典型案件:
1.韓召海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召海糾集老鄉及同事曹明、孫明等7人擅自設立金雨空放小額貸款公司從事非法放貸業務,收取高額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在借款人逾期后,又采取辱罵毆打、威脅恐嚇、夾擊身體敏感部分、噴辣椒水、踩腳趾、煙頭燙、“架飛機”及電擊、強拿硬要、打砸借款人家中財物等惡劣手段暴力討債,還采用“套路貸”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從而使組織影響不斷擴大,組織勢力日漸加強,逐步形成一個以韓召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非法利益,增強犯罪能力,先后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詐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依法判定韓兆海、曹明等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分別判處上述被告人16年以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并依法沒收了上述被告人作案財物、追繳其違法所得。韓召海等人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既涉黑又涉惡,是嚴重危害投資營商環境的社會毒瘤,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和堅決取締。本案是陜西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所打擊的首例“套路貸”涉黑案。該案的依法公正審理,有力維護了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轄區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規范了公平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回應了社會關切,維護了公平正義,體現人民法院以實際行動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人民安居樂業、堅定信心和維護社會有序發展的堅決態度。
2.申請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云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狼人殺(海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一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專注于移動社交、移動娛樂領域互聯網創新的公司。該公司在2016年開發了一款命名為“狼人殺”的社交軟件APP(“APP”常作為應用程序簡稱),該款APP于2016年12月在蘋果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上架。該軟件是一款基于移動網絡、可多人參與的、以文字或語音方式進行的邏輯推理、口才較量、歡樂趣味以及分析判斷能力于一體的策略類娛樂社交軟件。同時,申請人注冊了第21807491號“狼人殺”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第45類“社交陪伴;交友服務;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域名注冊(法律服務);版權管理”,該商標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通過申請人的努力經營,該軟件已經同類社交軟件市場上占據了較大的市場份額,受到廣大用戶的歡迎。2017年夏,被申請人西安云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第28類第8261275號注冊商標“狼人殺 Werewolves”為由,向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投訴假面公司產品狼人殺APP侵權。在2017年8月1日與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簽訂了《“狼人殺”商標授權使用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假面公司總共向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支付共計1000萬元,獲得第8261275號注冊商標“狼人殺 Werewolves”在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的非排他性使用權,并且還約定了,在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收到第一筆協議約定款的6小時內,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應撤回其二者在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上對假面公司的投訴。2018年1月6日,商標局對此第8261275號注冊商標“狼人殺 Werewolves”的許可授權進行了公告。但2017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網易雷火公司以第8261275號注冊商標“狼人殺 Werewolves”被許可人身份,向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投訴假面公司“狼人殺”APP,并提供了游星公司向狼人殺公司的商標轉讓合同、狼人殺公司對網易雷火公司的商標授權書以及游星公司對“狼人殺”商標的授權擔保函作為證據。被申請人游星公司在明知網易雷火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阻止,反而在2018年5月12日以申請人存在違約行為為由向申請人發出了《終止授權通知書》,并授權網易雷火公司將該通知書作為投訴證據。最終,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因網易雷火公司的反復投訴,在不顧申請人的解釋和聲明下,于2018年8月1日將申請人狼人殺APP強制下架。由于情況緊急,假面公司為盡力規避可能的APP下架風險,2019年8月19日,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所開發手機軟件遭受四被申請人的惡意投訴和虛假警告,正在或可能遭受在全國范圍內主要應用市場遭到下架為由向本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以保護其公平競爭權益所遭受的緊迫侵害。經過對原告申請事實和相應擔保的審查,本院作出(2019)陜01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四被申請人停止針對原告所開發手機軟件的投訴和警告;對申請人所提出“責令四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針對申請人開發的應用程序“狼人殺”的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其余行為保全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西安云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復議申請。經過法院組織聽證,在進一步充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分析法律關系并對該游戲領域市場競爭秩序和潛在壟斷風險綜合評判后,本院作出(2019)陜01行保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對二公司提出的復議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不僅屬于新類型案件,而且案情復雜,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首先,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除了在本院申請的訴前行為保全案件之外,還在全國不同地區法院存在多個訴訟,全部訴訟案件標的合計超過5000萬元。自本案法律文書生效后,防止了雙方私力對抗的激化,打破了雙方的零和博弈局面,促使當事人進行和解。其次,從案件的法律效果而言,本案是2019年最高院頒布行為保全司法解釋以來,全國法院第一例關于警告與反警告的訴前行為保全案件,同時也是西安中院近五年來受理的唯一一起訴前行為保全案件,屬于首起訴前行為保全典型案件。法院經過審查,依法支持了申請人的部分請求,也依法駁回了申請人的部分請求,引導當事人各方依法規范運行發展。第三,從社會效果而言,本案立足于互聯網經濟領域商業道德和競爭規則,妥善平衡了當事人利益和行業利益,既保證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行為自由,也保障了市場最基本的競爭規則,并以消費者和自由市場的最大利益為考量,鼓勵競爭限制壟斷。在尊重行業規律的基礎上,保證了民營企業各方利益的平衡,促進了市場的發展,對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典型示范作用。
3.上訴人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與被上訴人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系秦鎮郭家米皮總店及各授權分店獨家供貨商,2018年4月開始給新加盟的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供貨,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供貨時快弟員把送貨憑證單方留給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內,雙方人員亦從未謀面,后因紛爭停止供貨,訴請下欠未付貨款。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辯稱貨物系總店提供,其從未簽訂書面合同、出具收貨憑證或支付過貨款,亦不認識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故不同意加工坊訴訟請求。原審認為,銷售單系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單方制作且未有送貨人、收貨人簽字確認,雙方亦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對賬結算,不能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及欠付貨款事實,故駁回了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提起上訴。二審中另查明,秦鎮郭家米皮總店與各加盟分店沒有供貨配送關系,僅一次性收取各分店商標加盟使用費,各分店每天在微信群里下單訂貨,加工坊依據該信息派人配送貨品并將帶有編號和錄單日期的銷售單一聯留于店中,雙方據此單據各自核驗貨品并結算付款。二審認為,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加盟秦鎮郭家米皮總店后在經營中使用其獨家供應商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的供貨,并與加工坊的郭琪結算、支付貨款,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已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辯稱系總店供貨,因與《秦鎮郭家授權書》約定內容不符,總店亦不予認可,且除支付加盟費以外其未再向總店支付過其它貨款,而系與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郭琪結算、支付貨款,故對其辯稱不予采信。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訴請貨款有銷售單、微信記錄以及工作聯系函證明且相互印證吻合,雙方此前亦按微信確認方式結算付款,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亦對收到微信內容不持異議;西咸新城灃東新城閆相羽餐飲店以銷售單和微信內容未經其簽字或核對為由而不予認可,因其未在微信中明確加以否認,且未能提交與涉案銷售單編號、錄單日期一致的銷售單予以反證,其亦未向任何一方支付過涉案貨款,故對其辯稱不予采納。綜上,二審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西安國際港務區亞寧涼皮加工坊給付貨款之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雖小,卻因證據問題導致案件事實不易認定,該案中的商業交往是微信時代的常態,故具有典型性,而且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所涉及的經營實體資金少、規模小、利潤低,遲延付款或回款不及時,常常可能導致其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同時,很多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不強,交易行為不夠規范,抵御市場法律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作為裁判者,如果機械辦案,完全拘泥于書面證據等思維定勢,據此推定或認定法律事實并分配相應法律責任,得出的結論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與公平正義理念相悖。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從未見過面,亦未簽訂過書面合同,但二審法院法官審理時從快遞員送貨、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總店與加盟分店交易模式等諸多證據中層層分析審查,查明認定雙方存在交易的事實,進而厘清案件事實、因果關系,實現了精準判案,依法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4.陜西云驍物資有限公司與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民營企業陜西云驍物資有限公司(簡稱云驍公司)與央企中鐵四局集團公司的分公司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簽訂西安北至機場城際軌道工程項目貨物《買賣合同》,從2016年9月起為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承建的該項目供貨,合同2017年4月到期后,云驍公司仍按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需求供貨,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約定后續貨物付款條件;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支付部分貨款后剩余貨款2521899.8元未付,其在云驍公司給予的合理付款期間內仍未支付。云驍公司2019年起訴請求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和中鐵四局集團共同支付拖欠貨款2521899.8元及其資金占用損失。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中鐵四局集團公司共同給付云驍公司貨款2521899.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中鐵四局集團公司、中鐵四局西安分公司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目前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原告云驍公司屬于中小型民營企業,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冗余資金和可用流通資金量少,在本案買賣合同關系中作為生產資料供應方處于被動地位,被告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和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系采購方,屬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央企,在雙方交易中具有強大的經濟優勢地位,案件審理對于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西安營商環境具有較強引導意義。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堅持對市場交易主體中的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嚴格依法公平裁判,通過公正的判決支持和引導市場交易主體公平交易、誠信訴訟,同時在審判工作中兼顧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追求裁判三個效果有機統一,以此促進社會誠實信用體系構建,該案判決生效后很快執行完畢,向云驍公司兌現了債權,維護了云驍公司的合法權益,使云驍公司盡快擺脫了資金不足、頻臨停產的困境,恢復了正常經營秩序,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滿意和點贊。
5.中山久豐股權投資中心與王小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6日,王小軍、許鵬、陳剛、熊志華、肖江濤發起設立西安威爾羅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爾羅根公司)。后經股權變動,截至2012年9月5日前,該公司有包含發起人在內的22名股東。2012年11月25日,中山久豐股權投資中心(以下簡稱:久豐投資中心)與威爾羅根公司股東陳昆、仇月文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二人股權分別為0.5600396%和1.9086148%,并已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2787629.62元。同月,王小軍、許鵬、陳剛、熊志華、肖江濤、吳旭社作為甲方,威爾羅根公司作為乙方,久豐投資中心作為丙方,陳昆、仇月文作為丁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的方案為以威爾羅根公司2012年預期凈利潤5000萬元為基礎,市盈率為10.36倍,股權轉讓完成后丙方持有公司2.4686544%的股權,即211.923073萬股。其中關于現金補償及股權回購的條款是威爾羅根公司未能依約實現承諾的業績或通過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約定違約金500萬元。在久豐投資中心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后,王小軍等五人未履行關于公司上市的承諾,亦未在收到《催告函》后履行支付股權回購款義務,構成違約,遂判決:一、被告王小軍、許鵬、陳剛、熊志華、肖江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山久豐股權投資中心支付股權回購款24264099.15元;二、被告王小軍、許鵬、陳剛、熊志華、肖江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山久豐股權投資中心支付違約金500萬元;三、駁回原告中山久豐股權投資中心的其余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對賭協議”的典型案件。“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中投融資雙方根據企業未來的實際經營狀況對當前企業估值及投資價格所進行的調整或修正。該機制通過設置估值調整的權利義務,幫助投資方控制投資風險,解決融資公司資金短缺的難題,并有效約束和激勵融資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從而提升企業營利能力和價值。對于這種符合經濟發展趨勢和市場規律的機制創新,法院應當秉持寬容扶持的態度,不宜輕易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控股股東約定的“對賭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應認定為有效,且投資人已實際履行全部義務,回購條件成就,被投資公司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遂判決支持了訴請。該案判決妥善處理公司糾紛,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依法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依法助推形成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6.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堅瑞沃能公司)系一家注冊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00116,主營業務為鋰離子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租售、運營以及消防工程安裝及維護。因受國內宏觀經濟下行,國家補貼政策退坡等因素的影響,堅瑞沃能公司生產經營全面停滯,加之其為子公司提供了巨額擔保,致使堅瑞沃能公司陷入嚴重債務危機,面臨暫停上市及退市風險。因本案系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社會影響巨大,審理備受社會公眾關注。在案件受理前,我院即對堅瑞沃能公司進行指導,完成報批相關工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高效、創新的完成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發布相關通知及公告、案件重點問題合議、文書制作、聽取管理人匯報并進行現場指導、會見重組方、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等具體工作,確保堅瑞沃能公司重整各項審判工作順利推進。目前,本案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我院將繼續指導管理人做好堅瑞沃能公司重整計劃執行監督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創造了多個“第一”:1.本案是全國首例創業板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2.本案是全國第一家新能源鋰離子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3.本案在全國創下了出資人組會議出資人投票人數與同意比例的雙項新高;4.本案是全省第一個采用網絡會議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5.本案是全省審理時間最短(僅用88天即審結)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6.本案是全省第一個采用競爭方式公開選任管理人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首先,案件技術難度及復雜程度較高。本案技術難度及復雜程度較高,主要包括:1.重整后的堅瑞沃能公司需同時滿足凈資產、凈利潤、會計師年審報告意見、債務重組收益等多項指標的轉優;2.重整計劃需在2019年度內批準,且后續執行重整計劃的不確定性已消除;3.重整后應當恢復造血能力,避免業務空心化;4.金融機構債權人債權金額占比較大溝通難度高;5.大股東股票質押及重整計劃償債方式選擇等。為此,我院就該案組成由庭長邢銳飛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就以上難點進行逐項分析討論,克服上述困難,積極指導管理人開展具體工作,確保債權人會議順利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取得廣大債權人、中小投資者及堅瑞沃能公司的一致好評。其次,高效推進審判工作。該案從裁定受理至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僅歷時88天,其中,工作日僅60天。期間,合議庭多次加班加點進行合議討論,共出具法律文書20個,為給堅瑞沃能公司保殼及重生爭取了寶貴時間。第三,取得良好的重整效果。本案系國內首例創業板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7萬余名股民及100余家債權人,且堅瑞沃能公司子公司鋰電池出貨量曾位列世界第四,市場關注度極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追回了執行法院尚未向債權人分配的執行款項1.47億元,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廣大債權人的權益。同時,堅瑞沃能公司重整案出資人組會議創下了國內出資人投票人數(381人)與同意比例(99.99%)的雙項新高,取得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7.申請執行人GEBR SCHMID MBH與被執行人商洛比亞迪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GEBR.SCHMID.MBH(簡稱施密德公司)與商洛比亞迪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比亞迪實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HKIAC/A15034號仲裁裁決,裁決的主要內容為:一、由比亞迪實業公司向施密德公司支付合同款3565250歐元及相應利息;二、支付仲裁法律費用和開支520531.31歐元及其他因仲裁產生的費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施密德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經依法審理后西安中院作出(2018)陜01認港1號民事裁定,裁定準予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生效仲裁裁決。2019年8月7日,施密德公司持香港仲裁裁決書和內地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申請強制執行,西安中院同日立案執行。
西安中院立案執行后,為及時保護外國公司在華正當權益和確保大標的案件規范有序執行,考慮本案申請執行人系外國公司,被執行人也是本地大型企業,執行中可能利用自身地位干預執行,或利用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程序拖延執行、規避執行,進而造成執行工作后續無法推進。第一時間利用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不動產發起查詢,在分析研判后,先對被執行人常用的8個銀行賬戶進行了網絡凍結。考慮本案仲裁裁決是以歐元計算,為便于執行,又及時制作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對本案執行標的以人民幣進行了確認,并在采取凍結措施的同時將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向被執行人予以送達。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后也發現自己銀行賬戶被司法凍結,其中多個賬戶涉及稅務、工資福利和對外交易,因此被執行人急切地向西安中院提出解除賬戶凍結的請求。西安中院趁熱打鐵,責令被執行人需先主動籌集4500萬元資金支付到法院賬戶,才能對賬戶進行解凍。同時要求被執行人應與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債權進行確認,否則,法院將在依法審查后及時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案款。最終,被執行人迫于無奈,主動將4500萬元支付到法院賬戶,也放棄了拖延執行、規避執行的想法。在西安中院執行強制力和司法權威的影響下,被執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西安中院轉入案款人民幣45000000元,西安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將案款人民幣41735437.2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剩余款項3159193.82元退回被執行人。至此,
本案圓滿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施密德公司的權利全部實現。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中顯示,中國營商環境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位居第31,比去年提升15位,連續第二年位列營商環境改善幅度全球排名前十。世界銀行的評價指標之一“執行合同”的測評對象,正是法院解決商業糾紛的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質量,本案快速圓滿執行正是中國法院對司法效率和司法質量的完美體現。首先,西安作為國家中心城市和“一帶一路”的關鍵城市,正以開放包容、奮發創新的形象展現在國際視野之中。西安中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也不斷服務西安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為西安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申請執行人施密德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國法蘭克福的知名企業,在我國投資項目較多。在仲裁和執行階段,我國駐法蘭克福領事館也出具了相應證明文件,要求對該企業在華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本案自2019年8月7日立案執行,到2019年9月25日將全部案款41735437.2元人民幣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如此快速的實現了四千萬的債權,施密德公司專門從法國發送來感謝信對西安中院對外商的司法保護力度和執行速度大為贊賞和感謝。其次,本案依法保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發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歷史悠久,成立于1985年9月,是民間非營利性中立機構。仲裁中心的理事會成員均來自世界不同國家,仲裁中心的成立為東南亞乃至全球的商務仲裁和經濟糾紛提供了優良的解決方案。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內地企業不斷拓展國際業務,香港仲裁中心為大量內地企業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提供了服務和保障。本案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HKIAC/A15034號仲裁裁決嚴謹規范,最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實現了裁決的全部內容。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保障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所具備的良好的仲裁和執行機制。
8.陜西煤業化工物資集團有限公司與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貴訴前財產保全一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陜西煤業化工物資集團有限公司系我省的支柱型重點企業,其全年生產總值高達3000多億元,在全省范圍僅次于延煉集團位列第二,申請訴前保全的標的高達335397355元。被申請人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是郴州市的一家知名民營企業,其股票“金貴銀業”在深圳上市。該案受理時,被申請人的經營狀況已嚴重惡化,湖南省政府和郴州市政府從幫扶民營企業發展的層面在努力幫助被申請人渡過難關,同時要求被申請人全力自救,被申請人已有數起案件在多地法院進入訴訟。保全現場遠在西藏拉薩,存在大量難以預知的因素,西安中院立刻趕赴西藏,承辦人員由于來不及做進藏前的任何準備,下飛機時均出現了明顯的高原反應,但為了不耽誤時間,從機場直奔海拔5000多米,需要保全財產的礦區。通往礦區的道路是臨時開出來的,崎嶇險峻,承辦人員趕到礦區時身體均已達極限,無力講出一句完整的話。在礦區張貼完查封公告后,承辦人又在離下班前5分鐘趕到了拉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凍結股權手續。被申請人倉庫庫存有30噸銀錠已經出售,買方尚有100184210.6元未支付。在西安中院欲查封銀錠可能引發被申請人無法交貨的巨大壓力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后指令買受人直接將剩余的100184210.6元付到了申請人賬戶,請申請人也放棄對30噸銀錠保全的申請。
【典型意義】
一件貌似簡單實則曲折的訴前保全案件,傾注了法院干警大量心血和情懷。在執行過程中,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雷厲風行急事急辦,以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用忘我的工作作風良好維護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時把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依法維護企業雙方利益置于首位,把努力營造營商環境和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作為終極目標,不簡單地就案辦案,通過保全依法實現了申請人的保全目的,同時給被申請人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助其擺脫困境,促進了當事人合作共贏的步伐,實現雙方共同發展的目的。
9.周立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9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退還西安丹青藝考培訓中心2317500元。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期間,被告人周立平說服其員工胡江濤,將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立平變更為胡江濤,周立平仍為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7年6月29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向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告周立平在案件執行中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2019年8月21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周立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周立平作為原陜西博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明知公司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變更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他人將本應進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移至他人賬戶、挪作他用,其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刑事判決作出后,被告人周立平自愿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是一個良好的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長久以來,被執行人誠信缺失,法治意識淡薄,拒不履行義務,嚴重損害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本案對于被告人以“拒執罪”依法作出刑事判決,有力打擊了抗拒執行“老賴”們的囂張氣焰,使其認識到規避法院執行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該案的公開審理和宣判,充分發揮了刑罰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制裁和威懾作用,彰顯司法權威,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守法的氛圍。
10.陜西領企產業互聯網有限公司與陜西徐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陜西領企產業互聯網有限公司(簡稱領企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孔凡永2017年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取得位于草灘二路的一塊土地使用權及地面附著物(29.328畝),并于2018年取得該塊土地不動產權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陜西徐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草灘二路分公司(簡稱徐重分公司)、西安金恩物流有限公司(簡稱金恩公司)、西安航華鋁電石化設備有限公司(簡稱航華公司)、陜西秦能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秦能公司)占有該塊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經領企公司多次要求拒不騰退。領企公司提起四個訴訟,請求徐重分公司、金恩公司、航華公司、秦能公司騰退該塊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支付占用費2321438.18元,賠償經營損失4560000元。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立足促進企業交易行為,保護良好營商環境,耐心組織五方當事人進行了多輪調解,引導當事人努力尋求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這四件案件的各方當事人友好達成和解協議,圓滿解決了這起糾紛案件。
【典型意義】
該案是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以“一體化”思維化解企業間投資糾紛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營造良好投資營商環境的良好示范。原告領企公司是西安招商引資引進的具有較大規模的新興產業公司,四被告均系陜西當地較大民營企業,雙方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必將影響轄區內的營商環境,也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充分考慮涉案糾紛發生的背景,不就事論事機械辦案,而是從維護營商環境,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出發,站在助推招商引資的高度,從雙方的利益關切點入手,辯法析理、耐心細致做好各方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既幫助原告公司盡快擺脫困境,又保護四被告利益不受損害,妥善有效化解了各方糾紛。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充分考慮各方企業的實際困難,積極運用司法手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既保障了轄區內營商環境的穩定,又有效回應了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對高質量司法的要求,讓外地客商感受到了大西安良好的司法環境,助力外地客商留在西安,扎根西安。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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