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相關情況,實施辦法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37條,從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濟、行為矯治、司法救濟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反對家暴,相關部門怎么做?
多部門協同
明確“首辦負責制”
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能夠順利運行,實施辦法在人員、經費、技能、責任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內容和措施。圍繞反家庭暴力工作確定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多部門協同,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為做好家庭暴力投訴受理,實施辦法明確了“首辦負責制”,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經歷家暴,孩子怎么辦?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需幫助和保護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田文平介紹,實施辦法中專門針對家庭暴力中保護未成年人做了進一步細化。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考慮到目睹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構成一定傷害,規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應該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
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幼兒園、學校應對未成年人開展反家暴宣傳,培養學生、兒童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和幼兒園等單位和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在對臨時庇護場所的有關規定中,明確提出要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當家庭成員遭受家暴后,除了報警外,還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楊樂表示。
隱蔽性強,當事人咋舉證?
社區、婦聯出具的求助記錄也可作為家暴證據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有很強的隱蔽性,舉證困難,為了幫助當事人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證據,實施辦法進行了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并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制作詢問筆錄;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鑒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
“發生家暴后要擯棄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應該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投訴或者報警。”田文平說,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社區、婦聯、調解委員會、工作單位等出具的求助記錄、調查筆錄等都可作為證據。
如何防止潛在嚴重家暴?
申請保護令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一些地方的經驗表明,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作為法律明確提出的兩項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實施效果對保護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實施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在告誡書方面,實施辦法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具體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針對實踐中部分加害人拒絕簽收告誡書的情形,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在于保護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傷害,更有防止潛在的嚴重家庭暴力發生的作用。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發生家庭暴力的危險的,當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華商報記者 李婧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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