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體現了刑罰執行方式的靈活性和人道主義原則。結合多年來的基層檢察工作經驗,以及基層檢察機關保外就醫監督工作情況,筆者就目前保外就醫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
筆者認為,當前保外就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
保外就醫條件受限。根據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病情鑒定及病情復查只能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這給基層保外就醫具體實踐造成極大不便。同時,許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經濟困難,無法負擔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所需的檢查費用,導致其保外就醫進一步受限。
審查鑒定工作難以及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及檢察人員不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難以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醫院出具的病情復查情況,難以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范圍給出明確結論。同時,相關法律法規未對鑒定期限作出明確規定,致使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缺乏時效。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細化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方面要對保外就醫的提請、決定、監管、收監等環節的規定進行細化,明確保外就醫的條件、范圍、鑒定、程序等環節的時間節點等。要明確保外就醫所涉及的公安、監獄(看守所)、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權責關系,完善異地執行協調機制,保障保外就醫各環節溝通順暢、運行高效。
強化醫療保障。建議相關方面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指定醫院范圍。對經濟困難的保外就醫罪犯,建議對其復查費用進行報銷,或明確規定,對經濟困難罪犯和患有不可逆轉型嚴重疾病的罪犯延長提交病情復查時效。
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審查。針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出現好轉跡象,或者保外就醫情形可能消失的情況,需要專業人員介入,進行專業審查,從而彌補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社區矯正監督人員醫學知識不足問題。
(寧強縣檢察院 袁靜)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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