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現感染丙肝5年之后,25歲的他終于打贏了這場官司。
■意外
受傷住院輸血出院發現感染丙肝
羅先生是漢中人,2014年3月17日,20歲的他在打工工地意外受傷后,被送醫院治療,經檢查及血液檢測,均提示為丙肝陰性。經醫院輸血及手術治療后,3月31日出院。
出院后,羅先生感覺乏力明顯,肝功能一直不正常,經另一家醫院確診為病毒性肝炎(丙型),在該院治療后轉入第一家醫院感染科住院,經過長達43天治療,病情暫時得以控制。第一家醫院稱,為其所輸血液系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羅先生認為,西安市中心血站、第一家醫院作為醫療執業單位,理應竭盡謹慎義務,為他提供安全可靠的血液制品及醫療服務,現由于西安市中心血站及第一家醫院的過錯,導致其年僅20歲便患上病毒性肝炎,且將終生難以治愈,此后婚姻、就業等都將遭受重大影響,后期需要巨額治療費用。
經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辯護
血站:血源合格醫院:并無過錯
西安市中心血站辯稱其是一家具有血液采集與制備、血液儲存質量控制、血液檢測等資質的醫療機構。丙肝的感染途徑有十種,輸血傳播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1993年之前。羅先生在進行治療時,存在醫源性暴露、輸血及使用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三種情況,因此羅先生若患有丙肝,輸血不是感染的主要途徑。血站認為,他們提供的血液來源于合格的獻血者,且對血液進行了三遍檢測,血液檢測及血液質量高于國家要求,血站履行了自己排除丙肝感染的職責,不存在過錯責任。
而第一家醫院辯稱,其對羅先生診斷無誤,且血液制品是通過正規渠道流入西安市中心血站,且輸血前已經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所以不存在過錯。
■鑒定
司法鑒定中心:不排除丙肝系輸血所致
法院審理期間,羅先生申請對第一家醫院及西安市中心血站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法醫學司法鑒定。
后經西安市中級法院司法技術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5月作出的鑒定意見為,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羅先生的診療行為中盡到相應明確告知義務和謹慎診療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
鑒定認為,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被鑒定人羅先生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所輸懸浮紅細胞及冰凍血漿等血液,無證據可以排除上述血液系抗HCV陰性的HCV攜帶供血員提供。不能除外被鑒定人羅先生丙型肝炎的損害結果系輸血所致。建議:過錯參與度評定為:不超過30%為宜。
血站于2018年7月對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丙型肝炎傳播途徑多樣,請鑒定人釋明血站過錯參與度評定依據,并同時明確其他過錯方的參與度。
審理中,羅先生主張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0000元整。
■審判
血站被判敗訴不服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應當被采納作為定案依據。故對西安市中心血站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羅先生主張精神賠償30000元,考慮羅先生感染丙肝及丙肝治療的難度情況,確給羅先生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 為 20000元。對羅先生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羅先生住院護理費為4000元。綜上,羅先生的損失為醫療費30567.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護理費4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56717.76元。
依據鑒定意見書,法院依法確認西安市中心血站對羅先生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為宜。綜上所述,遂判決被告西安市中心血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羅先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9179.44元。西安市中心血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羅先生未發生肝纖維化、肝硬化、肝癌等肝臟疾病前的后續治療費用為人民幣5000元,并賠償羅先生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
一審判決后,血站不服,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13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西安市中級法院于近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說法
律師:感染者舉證是難點
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劉宵峰律師說,當事人主張自身因輸血行為導致感染疾病的案件,在依法維權過程中,舉證是非常困難的,“因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損害的案件,都屬于侵權糾紛中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
劉宵峰律師說,侵權案件的特點是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由受到侵權損害的當事人就血液制品是否合格承擔舉證責任,這個舉證責任的實現比較困難。”另外,發現也很難,時間節點不好把握,有時無法第一時間發現自身感染情況。很多時候,患者感染肝炎等疾病后,不一定能及時發現,部分可能經過相當長時間之后,才在體檢、就醫過程中發現。尤其很多低收入群體沒有條件經常做體檢,而這個時間經過得越長,越無法說清楚感染途徑。 記者 卿榮波 實習生 張夢婷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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