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應急管理局印發《西安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以進一步指導全市應急管理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基準》適用于依據《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西安市應急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制定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包括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基準》涉及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時,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
《基準》綜合考慮了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對具體條文采取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對罰款數額進行細化。根據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性等,將各類違法行為劃定為A、B、C三個不同基礎裁量階次。在不同裁量階次內,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對象、后果、數額、次數、行為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斷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具體情形,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裁量情節,作出具體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基準》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制定了詳細的從輕、從重和不予處罰的情形。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當事人,明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而對于因同一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情形的當事人,則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基準》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在《基準》的裁量細則部分,對煙花爆竹經營相關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且精準的規定。對于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違法所得的不同情況劃分了三個裁量階次。當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針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建立煙花爆竹采購、銷售檔案或者未按規定留存備查的,同樣根據不同情形劃分了三個裁量階次,分別對應不同的罰款金額,督促企業規范經營管理。
《基準》明確,當不同階次所對應的情節并存時,應當在從重情節所對應的處罰階次內處罰。當從重處罰因素與從輕處罰因素并存時,原則上應當首先考慮從重因素,然后在從重基礎上酌情從輕。
記者 文艷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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