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戶”的遺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地經營權、樹木等財物歸屬權。我國農村“五保戶”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類,均由政府統一兜底。《陜西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規定,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喪葬事宜;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辦理喪葬事宜。“五保戶”去世后的遺產繼承權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繼承(使用)問題一直困擾著基層干部和群眾。
據了解,“五保戶”去世后,其遺產分兩種繼承(使用)方式。一是“五保戶”去世后無人承辦喪葬,當地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安葬的,其遺產歸集體所有,這種方式很少見。二是“五保戶”去世后,其“親屬”(兄弟、侄子、外甥等)爭搶承辦喪葬,其遺產被“親屬”繼承(使用),這種方式在農村比較普遍。這類“親屬”大多在“五保戶”生前,很少或未盡贍養義務和親情關愛,只為爭奪其遺產。這種“怪像”引發了周圍群眾、村組干部不滿,扭曲了社會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給基層帶來了矛盾和不穩定因素。
為此建議:
一是各級政府、民政部門高度重視,盡快出臺《農村五保戶遺產處置條例》,完善養老機制,規范遺產處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遵,積極營造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風氣。
二是基層民政部門和村委會牽頭征求“五保戶”的“親屬”和自愿供養人意見,若有“親屬”或他人愿意贍養、送終,并與其簽訂供養協議,按照其贍養程度,在“五保戶”財產處置中享受一定財產繼承(使用)權,作為前期贍養補償,在贍養過程中,按照供養協議,做好供養人履行供養義務的日常監督;若未有人或組織愿意贍養、送終,生前會同群眾登記其財產,并向村民進行公示,其去世后的財產由集體負責收回處置。
三是保護和尊重“五保戶”生前贈予或遺囑已確定繼承(使用)的合法遺產。
( 徐祥)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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