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連穩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應有之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個環節彼此貫通起來,并在實踐中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人民實現了當家作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將進一步凸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和作用。
人民民主的全過程貫穿著民主協商這一顯著特征。民主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但又是歷史的、具體的,一個國家選擇哪種民主形式,取決于本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取決于本國政治制度的實踐探索,取決于本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實際需要。我們實行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這種全過程的人民民主包括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貫穿在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各個環節。人民不但可以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民主權利,而且可以通過民主協商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擁有持續參與的權利,避免了西式民主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競選時聆聽天花亂墜的口號、競選后就毫無發言權,拉票時受寵、選舉后就被冷落的弊端。
協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協商是民主的基礎,也是民主的重要內涵和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制度得以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如人大立法和選舉過程中,總是事前經過充分協商,然后再付諸表決;政府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也是首先進行協商討論后再作出決策,并且在實施過程中還繼續協商討論,以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及水平;發揮民主管理的社會治理效能,必須通過廣泛協商,讓民意進入決策層,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是寓監督于協商之中的協商式監督,是協商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人民內部各方面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這個人民民主的真諦體現了民主協商的顯著特征和優勢。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治理型民主,要求協商民主的廣泛多層制度化實踐。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如何把民主價值和理念轉化為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轉化為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需要注重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一,找到正確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在我國,廣泛多層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就是把民主價值、理念轉化為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中的一種,是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從實踐層面彰顯了協商民主在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我國,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互相補充、相得益彰,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要求發展選舉民主,更要求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實踐。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要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須是全層級、全方位、全領域的,協商主體要涵蓋國家政權機關、黨派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方面和各個階層的人民群眾,內容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要求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協商渠道,使協商民主形成廣泛多層制度化的生動實踐。進入新時代,黨中央將協商民主置于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視野下大力推進,頒布了系列文件,綜合性的有《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各渠道的有《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基層方面的有《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省級層面、地市級和縣市級層面也出臺了有關協商民主的文件,有力地推動了協商民主形成生動實踐,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七種渠道的協商民主實踐均有較大發展,基本形成了廣泛多層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實踐體系。
在我國,人民民主的全過程體現在決策前、決策中與決策后諸環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不僅要使協商在決策之前,而且要讓協商貫穿從決策到決策實施乃至結果反饋的全過程,協商的精神和原則貫穿人民持續參與日常政治生活的全過程,即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主政治的實踐過程中,人民實現了廣泛、持續、深入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的權利。理論創新和實踐優勢使我國協商民主成為獨有、獨特、獨到的民主形式,凸顯了它的價值和地位。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發展型民主,要求不斷完善和豐富協商民主的制度程序與參與實踐。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按照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在一些地方發展不平衡,有的渠道作用發揮不充分,渠道之間配合和統籌不夠,協商成果落實機制尚不健全等,要把人民當家作主更加具體地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黨的二十大報告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專門作為一個重要問題進行深刻闡述,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決心和意志。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需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協商民主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使協商民主的優勢進一步彰顯。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我們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且把“全面發展協商民主”作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重要組成部分來闡述,充分彰顯了協商民主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價值和地位。第一,全面發展協商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第二,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黨的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第三,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設,提高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水平;第四,完善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和委員聯系界別群眾制度機制;第五,積極發展基層民主,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等。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特色的民主,而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獨有、獨特、獨到的民主形式。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這是人民民主的真諦。由此可見,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協商民主不但不能缺席,而且還要大力發展。
(作者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理事,北京聯合大學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教授;轉自《人民政協報》)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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