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實地走訪西安6個小區 多數小區未見公示共有收益
馬上就是2019年。就在前幾天,湖南長沙金色比華利小區拿出190萬給業主發紅包,每戶可領到1000多元的大紅包。這個報道讓西安很多小區業主艷羨不已。
據了解,該小區2013年成立業委會,2016年5月因原物業公司合同到期,經全體業主投票決定不再續約。業委會建立了服務中心,聘請物業人員,設立客服、保安、保潔、維修、綠化五個部門,開啟了小區的自行管理模式。自管兩年多以來,小區收入有結余,于是向每戶業主進行返利。小區的收入結余,主要來自于服務收入與服務支出之間的差額。而該小區物業收入、公共收入分賬運行,每個季度的收支都會按時張榜公示。
那么,你知道《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其實也規定了必須要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嗎?既然如此規定,具體執行得又如何呢?為此,華商報記者用兩天時間走訪了6家小區,結果發現大多數小區并未按照規定公示共有收益信息。
這些信息按規定必須要公示
未公示或公示失實信息最高可罰3萬元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更新:(一)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客服、工程維修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三)電梯、鍋爐、消防、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四)代收代繳事項;(五)水、電、熱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方式;(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了處罰辦法:“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從規定來看,水、電、熱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方式是必須要公示的,而前段時間一些物業公司之所以被業主懷疑從取暖中牟利,就與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信息有關。“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又具體指什么呢?
據一位業內人士介紹,可以從住宅小區獲得的直接共有收益大致有以下十幾項:(1)電梯廣告費;(2)倒桿廣告費;(3)廢品收購進場費;(4)通訊運營商基站占地費;(5)流動商家進小區外賣占地費;(6)物業用房租賃費;(7)屋頂信號接收占地費;(8)地面車位占地費;(9)廣告、閉路、基站等公共電差價費;(10)售水箱費;(11)自行車庫承包費;(12)小區內雜物間租賃費等。
如果將住宅小區運用公共資產的經營活動進一步計算,小區的公共資產經營收入可以以幾何級數增加,比如:(13)小區公共建筑如會所、健身房、游泳池等的經營收益;(14)利用小區公共設施、公共設備的經營收益,如利用空置物業用房經營超市、幼兒園、養老機構等。
這么多的收入都屬于業主共有收益,但物業公司按規定公示了嗎?
1 城北:鳳城五路雅荷春天
業主稱未見公示過共有收益 物業經理稱計劃公示
12月26日在小區內,華商報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業主。一位男業主稱沒有注意,另一位男業主表示沒見有公示過廣告費、地面車位占地費等,三位女業主稱自己忙不愿接受采訪,一名租住的男士稱沒看見過公示共有收益。
在該小區物業公司,企業相關信息和收費價格等信息在墻上有公示,但未在辦公室和院內公示欄見到有共有收益相關信息的公示。
對于記者提出的問題,物業公司經理李先生稱,知道有相關規定。但在和記者溝通的過程中,這位負責人一直不愿正面回復相關問題,稱對于共有收益信息,計劃進行公示。
2 城中:西華門宏城國際公寓小區
業主稱入住多年未見公示過收益
12月26日中午,業主朱先生稱,他是2006年入住的,地面車位占地費、廣告費、通訊運營商基站占地費等共有收益信息一直沒有見到公示。電費是0.65元,買電要經物業公司,不交物業費就買不了電。電梯里遇到的一位男業主也表示,地面車位占地費、廣告費從來沒有公示過。在物業公司門口打乒乓球的兩位業主,則稱不清楚有沒有公示。
在物業公司辦公室內,只有各種收費價格的公示,并未見到有關于共有收益的收支信息公示。一名女工作人員說,他們只是地產公司的一個項目部,具體情況要問公司。她稱共有收益信息院內公示欄有,但公示欄內貼的只是一些物業服務須知、小區文明公約等。在小區過道大廳內有大幅廣告、飲用水機器等。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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