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在秦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揭牌儀式上,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布了探索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護林護鳥”“勞務代償”等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這十個典型案例涉及污染土壤、盜伐林木、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采礦等領域,涵攝土壤、漁業、礦產、森林、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既有破壞環境資源的普通刑事案件,也有檢察機關針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個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這十個典型案例側重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體現了西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統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創新裁判方式和執行方式,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護林護鳥”“勞務代償”等責任承擔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環境修復責任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一、傾倒廢酸致土壤污染
“判刑、處罰、承擔修復責任”三管齊下
基本案情:
被告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登記成立,經營范圍為化工原料、化工溶劑的加工(危險品除外)、機械和電器設備、工業用鹽的銷售。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鄭剛、法定代表人劉娜為提高鹽酸銷量,在不具備化工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承諾幫助購買鹽酸的企業處置生產后的廢酸。因通過正規途徑處置廢酸費用較高,鄭剛遂指使員工將廢酸傾倒在西安市長安區郭杜街道辦事處東祝村閑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經山西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污染土壤面積約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態環境總損失為人民幣271200—811200元。
2016年4月8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刑罰。
2017年8月23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經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主持調解,被告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人民幣350000元,用于本案生態環境修復。
典型意義:
被告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系陜西省首例檢察機關起訴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例以調解方式審結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陜西省首例生態修復費用執行到位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在審理中嚴格把握公益訴訟調解結案條件,對法院審查調解協議的標準進行了探索,為規范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調解積累了成功經驗,對同類案件處理具有示范、參考意義。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將本案的受理情況向社會公眾公告,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污染現場地塊進行了查看,確定了受污染范圍,并就土壤修復存在的技術問題向山西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進行咨詢及鑒定,為案件的順利調解奠定了專業基礎。該案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確保生態環境修復款執行到位。該案在陜西弘宇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對環境污染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后,仍要求該單位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提高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對潛在的環境破壞者予以警示,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二、依法懲處小電鍍作坊主污染環境
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顯威力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范鋒、王磊租賃西安市蓮湖區團結西路賀家村6-018號民房共同經營電鍍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處理設施且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直接將酸洗、電鍍廢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后匯入西安市政排水管網,部分廢水溢出水槽,對周圍土壤造成污染。2017年7月4日,西安市環保局蓮湖分局對該作坊予以查封并對排污口廢水進行取樣。經檢測,范鋒、王磊生產作坊所排廢水中所含的鋅超標109倍,總鉻超標17.9倍,六價鉻超標68.5倍。
2018年4月13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鋒、王磊在進行電鍍加工生產過程中,向下水道排放的廢水中鋅、總鉻、六價鉻等污染物的含量分別已達到《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最高超標倍數的109倍、17.9倍和68.5倍,造成了環境污染,后果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主動繳納賠償金,符合實行社區矯正的條件。據此,以被告人范鋒、王磊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范鋒、王磊向下水道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廢水,造成該電鍍作坊周圍的土壤被污染,對被污染土壤修復處置的費用,依法應予賠償。二被告生產過程中遺留的電鍍廢液和電鍍槽屬于液態廢物和固體廢物,對上述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亦應由二被告依法承擔。據此,判決被告范鋒、王磊賠償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蓮湖分局代為處置現場遺留危險廢物費用人民幣30760元;賠償土壤環境污染修復費用人民幣45000元。二被告已主動支付了上述修復和代為處置費用。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小作坊、小工廠由于資金投入有限、生產工藝落后和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等原因,廢水、廢氣、廢渣等生產廢棄物處置難以達到環保要求,直排、偷排等違法排放問題突出,已成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對上述行為依法予以監管規制已顯得刻不容緩。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開辟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司法職能、依法保護生態文明的新渠道。本案既是一起對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依法予以刑事懲處的典型案例,也是陜西省首例一并判處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審理,既通過刑罰手段依法懲處了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有效震懾了潛在的小作坊、小工廠等污染環境行為人,又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依法判決污染環境責任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實際執行到位,有效落實了生態環境修復要求,充分體現了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教育原則和環境資源民事審判的救濟修復原則,實現了環境資源案件刑事、民事領域的協同審判,對類似案件的辦理具有示范意義。
三、雇主、雇員對污染環境
共同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肖兆紅在西安市未央區下水腰村租賃場地,私開電鍍廠,在未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下,即進行電鍍加工,并將電鍍作業產生的大量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其在該廠東南角私挖的滲坑。2014年農歷正月,周河工受雇到該廠工作,時常在肖兆紅的指派下將鍍鋅的廢水排放到滲坑。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西安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支隊浐灞大隊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肖兆紅、周河工的違法排污行為,經西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滲坑內廢水總鋅含量、總鉻含量均嚴重超出了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委托有關專家對涉案土壤環境污染修復進行技術評估,估算出土壤污染體積在4424.04-5308.84立方米,污染修復總費用在人民幣3659200-4427100元之間。
2016年5月23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肖兆紅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決周河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肖兆紅在不具備電鍍加工資質的情況下,私開電鍍廠,將電鍍作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其私挖的滲坑中,造成涉案土壤嚴重污染,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周河工作為肖兆紅雇傭的人員,對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傾倒至土壤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具有預見能力,盲目聽從肖兆紅的指派,故意將電鍍生產的廢水排放到滲坑中,造成涉案土壤嚴重污染,應當與雇主肖兆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合涉案電鍍廠的生產周期、周河工參與電鍍生產的時間及其在環境侵權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由周河工承擔15%的連帶賠償責任較為適宜。遂判決被告肖兆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659200元;被告周河工對其中人民幣548880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職能在于以訴訟的方式,制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保護生態環境。本案是陜西省首例以判決方式審結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判決對雇主與雇員污染環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進行了有益探索。普通民事侵權案件中,雇主應當對雇員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責任。本案中,雇員周河工應當知道其實施的受雇行為會造成環境污染,仍然盲目聽從雇主肖兆紅的指派,故意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應加大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和方式,本案判決雇員與雇主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體現了“用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對類似案件具有警示和震懾作用。
四、非法在耕地內挖砂取料從中牟利
主動修復被破壞耕地獲緩刑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份開始,被告人白軍文借用陜西和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照,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私自與藍田縣湯峪鎮孫家坡北村三組、孫家坡南村六組簽訂低產田改造協議,被告人白軍文作為實際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內挖砂取料,從中牟利,共造成92.8畝耕地遭到毀壞。
2018年2月9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白軍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在基本農田范圍內挖砂取料,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從中牟利,造成92.8畝耕地遭到毀壞,侵犯了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懲罰。鑒于被告人白軍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在案發后能積極修復被破壞的耕地,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耕作層厚度指標達到種植要求,對其從輕判處。據此,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白軍文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意義: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寶貴資源和重要的生產要素,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了保護土地的重要性與迫切性。近年來,在廣大農村地區,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進行違法經營、建設,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生態破壞的問題比較嚴重。因此,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土地成為一種有效途徑,有力震懾了侵害土地資源的違法犯罪者,土地資源保護工作也得到了健康積極的發展。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修復被破壞的環境或者資源,本案審判中被告人積極修復被破壞的耕地,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法院將土地破壞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及耕地修復后的狀態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體現了環境司法的理念和精神。
五、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
主動投放魚苗、修復環境免刑罰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朱家貴在安康市紫陽縣雙橋鎮葫蘆頸水電站附近河道內(處于禁漁期),使用充電電瓶、增壓器、通電網兜、通電桿(竹竿)電魚,非法捕撈水產品1.5公斤,被紫陽縣公安局雙橋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
2018年5月7日,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家貴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破壞了環境資源保護制度,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朱家貴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主動在魚種場購買經漁業部門審查批準、適宜漢江水域生長的魚苗70斤,共計16800余尾,于2018年5月17日在漁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全部投入漢江紫陽河段。鑒于被告人對環境資源進行修復,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朱家貴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在禁漁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撈水產品,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對漁業資源及漁業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文禁止采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進行打擊。本案被告人在禁漁期,使用充電電瓶、增壓器、通電網兜、通電桿(竹竿)等工具電魚的行為給該地漁業資源及漁業生態造成了嚴重破壞。本案審理中法院考慮到漁業資源的不可修復性,積極引導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該案也是陜西省首例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案例。同時法院考慮到被告人如果隨意投放魚苗,可能造成漢江水域生態環境的二次破壞,要求被告人購買經漁業部門審查批準、適宜在漢江水域生長的魚苗,并在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下投放到漢江水域,防止生態系統平衡受到二次破壞,體現了環境保護的目的,對司法保護漢江流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平衡起到了示范作用。
六、私挖滲坑排放有毒物質
技術專家依法出庭 合理認定修復費用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劉凱強、隨高攀共同出資在西安市未央區下水腰村租賃場地,私開電鍍廠,并將電鍍作業產生的大量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私挖的滲坑中。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西安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支隊浐灞大隊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違法排污行為。經西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兩個滲坑內廢水總鋅含量、pH值嚴重超出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造成土壤污染。本案中,檢察機關委托專家對土壤環境污染修復進行技術評估,估算出土壤污染體積在254.16-304.99立方米之間,污染修復總費用在人民幣253300-344000元之間,庭審時,專家出庭接受了質詢并提交了修復治理意見。
2016年5月17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判決劉凱強、隨高攀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7年6月5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劉凱強、隨高攀在不具備電鍍加工資質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私自開辦電鍍廠,將電鍍后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其私挖的滲坑內,造成土壤嚴重污染,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應予懲罰,并就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二被告共同出資辦廠,共同經營收益,共同實施排污污染行為,故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5330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為了破解環境資源審判中技術事實認定難的問題,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探索創新審判工作機制,聯合西安市生態環境局共同建立了陜西省首個環境資源審判技術專家庫,在陜西省范圍內聘請了21名涉及土壤、大氣、水、電磁輻射等領域的專家作為專家庫成員,并制定了《專家參與環境資源案件管理辦法》,為專家參與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制度支持。本案是陜西省首例依托環境資源審判技術專家庫,嘗試聘請專家對生態修復費用出具專家意見并邀請專家出庭接受質詢的案件,受邀專家結合本案被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以及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本案生態環境的修復費用,有效解決了環境資源審判中鑒定機構少、鑒定費用高、鑒定周期長的突出問題,為依法順利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了技術支持,解決了實踐中的難題。
七、被告人自愿“替代性”修復環境
法院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底,被告人黃永義、李家安、李家斌合伙在未辦理采砂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雇傭挖掘機、運輸車輛在安康市漢濱區五里鎮營盤村月河河道內(禁采區)非法開采砂石料5076.4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35986元。
審理期間,三被告人自愿每人出資人民幣16000元,共計人民幣48000元,購買樹苗選取合適地點栽樹增綠,修復生態。
2018年9月29日,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永義、李家安、李家斌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人民幣135986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在審理中,被告人黃永義、李家安、李家斌自愿每人出資人民幣16000元,共計人民幣48000元,購買樹苗異地栽植,修復生態環境。法院從輕處罰,分別判決三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對堆放在安康市漢濱區五里鎮營盤村非法開采砂石料5076.40立方米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中,針對被告人想彌補過錯的意愿,法院咨詢有關部門后引導被告人采取異地補植樹木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環境,以達到環境總體平衡的目的,將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體現出環境資源審判中修復優先的理念,也體現刑罰的懲戒教育與引導功能,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八、盜伐林木自行補種大部分未成活
引入第三方專業化修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強、方海軍在安康市寧陜縣筒車灣鎮寧西林業局菜子坪林場盜伐油松四棵。經安康市寧陜縣寧西林業局林政資源科工程師現場勘查測量,認定被盜伐的四棵林木的樹種為油松,林木蓄積量為5.74立方米。審理期間,被告人在現場補種油松樹木140株,合議庭成員與公訴人邀請林業專家又進行現場查看,發現樹苗大部分未成活,法院針對此情況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由被告人出資,專業機構進行補植復綠。
2018年2月23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強、方海軍違反林業管理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的林木四棵,蓄積量達到5.74立方米,侵犯了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構成盜伐林木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一、被告人李強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方海軍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二、本案作案工具YD-55(5800)型紅色途銳牌油鋸一把及斧子一柄依法予以沒收。三、本案扣押的十七節油松原木發還安康市寧陜縣寧西林業局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的案發地處于秦嶺山區,地理位置得天獨厚,是南水北調工程重要的水源涵養地,擁有大片的原始森林。森林對防風固沙、動物保護、調節水文起著重要作用,所以遭受盜伐的森林資源必須及時修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僅積極引導被告人原地補植,而且注重考察修復的實效。法院核查二被告人補種現場,發現大部分樹苗未成活,當即委托林業部門對進一步補植出具專家意見。林業局專家分析了二被告人補植成活率低的原因,還對重新就地補種的時間、苗木的數量、主要技術措施及替代性修復費用提出專家意見。法院考慮到二被告人不具備專業知識,在山地重新補植難度大,為確保補植復綠的效果,法院督促協調二被告人向安康市寧陜縣寧西林業局繳納人民幣4600元生態修復費用,由第三方進行專業化補植復綠。本案是法院對于被告人修復生態環境未果的情況下,改由第三方專業修復生態環境新模式的探索和嘗試,體現了修復要見實效的扎實工作作風。
九、貧困戶捕殺野生動物
以“勞務代償”承擔破壞生態環境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安康市寧陜縣城關鎮月河村村民甘少軍非法獵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斑羚一只。
2017年7月27日,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甘少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沒收作案工具。
2018年11月20日,陜西省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了解到被告家庭屬當地建檔立卡的貧困戶,組織西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到安康市寧陜縣城關鎮,邀請當地政府、鎮、村干部及縣上幫扶干部和當地檢察院,共同商討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甘少軍對其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在安康市寧陜縣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二、被告甘少軍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0020元。在調解之日支付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3000元;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在安康市寧陜縣城關鎮月河村義務勞動一年(義務保護野生動物、護林、清理河道、清掃垃圾等勞動),安康市寧陜縣城關鎮月河村負責監管落實。
典型意義:
本案是陜西省首例以“勞務代償”的方式,調解讓被告承擔生態環境賠償責任;首例讓被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在審判及執行方式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創新。本案審理中,考慮到被告甘少軍的家庭實際情況,法院、檢察院到被告所在地,邀請當地村、鎮干部及縣上幫扶干部和當地檢察院多方參加座談,共同商討由被告甘少軍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折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對被告提供勞務活動予以監管,使“勞務代償”落到實處具有可操作性,確保案件得到有效執行。另外協調當地電視臺錄制被告甘少軍賠禮道歉視頻并在當地電視臺播放,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野生動植物資源,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十、村干部伙同他人非法采砂受刑罰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承擔修復費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林安、唐彬、涂書松三人在擔任村干部期間,伙同被告人邱祖成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平均出資購買挖掘機等設備,約定四人平均分配利潤,合伙在安康市紫陽縣高灘鎮萬興村竹瓜溪河道馬家河壩段非法采挖砂石銷售以牟利。期間共采挖砂石4254.53立方米,銷售金額人民幣242872.8元,支出相關費用后實際違法所得為人民幣92000元。
2019年2月15日,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林安、唐彬、涂書松、邱祖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人民幣242872.8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四被告人銷售砂石違法所得人民幣9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在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中,經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調解,四被告共同賠償破壞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8000元,用于異地栽植樹木。
典型意義:
該案是陜西省首例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法院、檢察院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審判的新途徑,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加大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力度,針對被告破壞環境行為對環境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等多重價值的損害,引導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方面力促被告人積極繳納損害環境破壞資源的經濟損失,使破壞的環境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另一方面將被告是否積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被告人判處刑罰時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充分發揮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功能。(張 松 樊 華)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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