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8日召開的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接受審議。
秦嶺核心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別墅;開山采石;新建、改建、擴建集中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場所,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新建水電站;大規模削山造地、挖地造湖等改變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和水電站,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并恢復生態。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核心保護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影響。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廠礦企業、院校、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鄉村旅游經營項目等,應當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遷出。未遷出前產生的污染物應當自行清運。
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制定和實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設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記者 毛蜜娜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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