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召開《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對《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進行動員部署。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梁桂,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宏賢出席會議并講話。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和涉及秦嶺的6個設區的市及所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在主、分會場參加了此次會議。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9月27日由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更嚴、更細、更全面的規定,保護秦嶺自然生態環境。
《條例》把核心保護區范圍由海拔2600米以上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將秦嶺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和有關保護區塊列為核心保護區;重新調整規范了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范圍。核心保護區的面積占比由原來的0.77%提高到現在的13.92%、重點保護區面積占比由原來的26%提高到現在的30%。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將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改為“產業準入清單”,實施產業和項目全區域、全過程監管。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擴大了禁止礦產開發的區域,對房地產開發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將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電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條例》還專門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監管責任,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監測、監管體系,強化基層執法、綜合執法,突出源頭治理。加大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規定秦嶺區域內縣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度;建立了約談制度,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要對有關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高違法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進一步夯實了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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