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他們的權利收集面部信息,我堅決不注冊,開不了門就讓物業自己來開。”“還是注意下個人信息安全為好”……你一言我一語,這是西安市西郊翡麗城小區業主群里的一段討論,起因是小區最近新啟用了刷臉門禁系統。
進小區和單元樓以后都要刷臉 有業主不愿輸入面部信息
8月13日上午,有業主向華商報反映說,物業在未征求業主意見的情況下,在大門口加裝了刷臉設備,之前的門禁卡無法使用,經常被擋在門外。
“有的人已經注冊了人臉信息,還有的人不肯注冊,大家擔心泄露個人隱私。”該業主稱,大家在群里討論,有人能接受刷臉,還有些不能接受,自己屬于不能接受的。如果采集的人臉信息泄露,綁定到網絡支付上,造成損失該誰負責?物業如何確保業主信息安全?
他說自己曾前往物業咨詢,物業給出的方案是全家必須有一個人開通刷臉,其他人可以將信息綁定到開通者的名下,這樣不用采集面部信息也能進出。
“現在刷臉后自動門會打開,這個門開合速度比較慢,一個人刷臉后面的人就都跟進去了。”該業主認為現在這樣也解決不了小區外面人尾隨而入的問題,物業應該考慮業主的需求,在刷臉的同時,也給愿意刷門禁卡的人留個通道,這樣兩全其美。
13日上午10時許,華商報記者來到該小區,西側兩個門中,一個已經啟用刷臉門禁,處于試用階段,另一個還沒有安裝好。在啟用的這個門口,不斷有業主咨詢刷臉問題,保安在旁邊指導,也有不少業主已經錄入過信息,到門口刷臉,系統反映敏捷,一下子門就打開了。如果陌生人刷臉,屏幕就會顯示物業電話,還有訪客呼叫服務尚未開啟。但自動門確實開關慢,因此一個人刷臉后可以有多人跟隨進入。
進入小區內看到,單元門口也已開啟刷臉設備,旁邊貼有“請還沒有注冊人臉識別門禁的業主掃描屏幕上的二維碼注冊”,還留有咨詢電話。遇到兩位女業主都說已經錄入人臉信息,她們覺得刷臉挺方便的,外人也不好進入,小區里應該更安全一些。一位男業主也已經錄入了信息,“沒辦法,物業弄了這個,不刷臉以后進不了大門,也進不了樓門。”他說。
物業稱老門禁年久失修引進高端設備提升小區安全
就此,該小區物業負責人表示,原來的門禁系統已有七八年了,因為設備老化低端,損壞的配件都不好找,維修也困難。為了提升改造門禁,這次物業花了數萬元引入了目前比較高端的刷臉門禁系統,幾個大門全部安裝,打造安全智慧型的社區,未來也會和公安部門的信息接軌,這也是以后社區管理的方向。
“因為是物業掏錢,并沒有用大修基金,而且也只是提升改造原有的設施,沒有必要征求業主意見。”該負責人解釋說,小區啟用刷臉門禁已經有十天了,小區共1600多戶,常住人口不到5000人,目前二千五六已經錄入了人臉信息。“確實有一些業主有不同意見,但擔心信息安全是想太多了。”他說,現在實施天眼工程,城市公共場所、道路上到處都是攝像頭,隨時采集人臉信息。門禁采集的信息用于物業管理,也不會泄露。考慮到一些業主的需求,系統是支持刷磁扣或者微信小程序進入的,如果有業主不愿意刷臉也可以,注冊姓名房號手機號即可。“但從物業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希望業主能夠注冊完整信息。”該負責人說,完整信息還包括身份證、人臉等。小區租戶多,而且有的房子已經二次三次銷售,住戶信息不全,因此物業也希望能夠進一步完善。
律師觀點:物業搜集業主人臉信息應經業主同意并設定嚴格保密措施
去年以來,西安不斷有小區開始啟用先進的門禁刷臉系統,如楓林綠洲小區、楓韻藍灣小區等,基本上都有業主提出異議,共同的擔心的都是信息泄露。
對此,專業人士此前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現在人臉識別使用的越來越多,個人面容信息一旦泄露,很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且后果卻是無法預料的。專家建議個人信息采集政策法規應及時跟上。
那么,物業采集業主人臉信息是否合法?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人臉屬于每個人特有的用于外部人員進行區分的最直接要素,每個人面部特征都是不一樣的,即使是雙胞胎,也是有所差別的,所以人臉具有獨一無二性,人臉的個體差異決定了人臉的獨特性,人臉是最具有個人生物特征的,應當屬于公民的信息權范疇。既然公民對人臉享有信息權,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趙良善說,物業公司搜集人臉信息屬于觸犯到公民個人信息,如果未經業主同意,則屬于非法搜集。而且,就算業主同意搜集,物業公司及軟件開發公司也應該設定嚴格保密措施,保障業主的個人合法權益,避免業主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被泄露或用作非法途徑。
趙良善強調,如將個人信息泄露或用作非法途經,將違反《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如將人臉信息用于出售,將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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