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我省貫徹落實條例有關工作情況。記者從現場獲悉: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在全國施行。3月20日起,我省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專項執法行動,對發現的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逃避監管等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排污單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執行報告、不開展自行監測等不規范行為予以處罰。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關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了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在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放行為,都加大了罰款處罰的力度。其中,對“無證排污”行政罰款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罰款數額“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調整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常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據悉,自2017年排污許可制改革以來,我省率先在全國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全覆蓋。截至2月,我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發放排污許可證6665家,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564家,排污登記企業40919家。在發證全覆蓋的同時,我省高度重視發證質量的把控和提升,通過平臺核查、現場幫扶等多種手段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并以排污許可質量核查資料為線索,開展4297次執法檢查,逐步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執法模式,形成以“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線索+執法引導表+執法記錄”為核心的固定源執法體系。在咸陽、寶雞、韓城的鋼鐵、火電、水泥等行業,我省開展審計式監管試點,探索用一套制度實現政府對企業自上而下的管理和企業對政府自下而上的執行反饋,初步實現了“一證式”管理。 (記者 蘇怡)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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