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慢性病參保人員用藥結算需求,8月26日,西安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發布了關于新增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明確將按照“合理布局、擇優選擇、鼓勵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已簽約定點零售藥店中選擇符合條件的作為我市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
申報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需滿足16個條件
對于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的申報條件,西安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藥店滿足以下條件:
(一)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含西咸新區),已簽訂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服務協議滿三年的;
(二)藥店實際經營面積達到80平方米(含)以上,設置慢性病服務區且有明確標識,服務區應包括處方審核區、調配區、藥事服務區、患者宣教區等;
(三)建立健全與慢性病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四)藥械與其它商品實行分區擺放、分類管理,有明顯的區域標識;
(五)至少有2名熟悉醫保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慢性病管理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六)配備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確保營業時間在崗,為慢性病參保人員提供藥學服務;
(七)具備符合我市醫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統建設要求,系統接口標準必須為嵌入式,能夠實時上傳慢性病結算信息及進銷存數據;
(八)建立醫保藥品、慢性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九)安裝監控設備,能夠對配藥服務、醫保結算行為實時監控,保存監控信息記錄不少于1年;
(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藥品進銷存管理系統,確保藥品入庫、出庫和庫存數據相符,藥品隨貨同行單、稅票及清單與實際購進藥品數量、品種、規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應和儲備的藥品滿足慢性病患者用藥需求,藥品品規達到2000個以上,具備藥品儲存條件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十二)藥品價格應明碼標價,做到誠信經營、管理規范、方便患者,提供醫保服務包括:實名制建檔、資料審核、費用管控、用藥指導等;
(十三)藥店一年內無違反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被暫停服務協議,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被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十四)藥店藥品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
(十五)藥店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無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六)符合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資料 之后按季度受理
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按季度申報,每季度第一個月,定點零售藥店填寫《西安市醫療保障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向協議管理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報送申報資料。2022年9月1日開始受理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申報資料,之后按季度受理。區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對申請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會自收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藥店補齊。
同時,區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還會按照《西安市醫療保障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考察評估表》,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察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市場監管、財務管理、信息技術、藥品零售行業協會等專業人員構成。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評估不合格的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請,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西安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負責建立專家庫,區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成立評估小組,并從專家庫中抽選至少兩名非本轄區內專家參與現場考察評估,抽選專家名單同時報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備案。西安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匯總區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考察評估結果后,會向社會公示評估合格的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區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公示無異議的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協商談判,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西安市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中心匯總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名單會向社會公布。
出現這些情況將解除醫保服務協議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加強對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解除慢性病藥店醫保服務協議,同時解除普通藥店醫保服務協議: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保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藥品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五)定點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醫療保障部門同意的;
(十六)因搬遷、裝修等原因不能為慢性病患者提供醫保服務6個月以上的;
(十七)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馬相
編輯: 張潔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