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政府官網發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公告稱,為規范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及《西安市中心城區交通優化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結合西安市實際,市城管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7月13日前發至指定郵箱(聯系人:劉潤,電話:02986787290/86787289,郵箱:841100126@qq.com)。
華商報記者查詢發現,《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是在2014年7月2日的西安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的,其中明確“本辦法自2014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施行”。
修訂后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施工延期增加了新的規定。
原本的規定是: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持延期申請在到期前辦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續。因施工管理不當造成施工延期的,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并按許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組織方案,申報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修訂后擬規定: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原則上不得延期。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持延期申請在到期前辦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因施工管理不當未按期完工的,執法部門責令建設單位立即整改,并制定新的施工組織方案,申報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一個項目原則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能超過原工期一半。特殊情況需要二次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延期。
此外。擬修訂的內容還包括:城市道路設施執法部門對無特殊情況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建立不良施工單位記錄,情節嚴重或有2次不良記錄的,限制其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挖掘、占用施工作業資格。記者 馮強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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