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鞏固“雙減”治理成果,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1月26日,西安市教育局發布《關于7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處罰情況的通報》,依法對校外培訓領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治理。
此次通報的7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有:
新城區西七路291號越洋托管部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該機構作出罰款1032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孫某某以個人名義在碑林區友誼西路自在廣場B座10D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碑林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蓮湖區萬科金色悅城4樓3單元1902室易點英語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張某某以個人名義在雁塔區丈八東路11號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郝某以個人名義在未央區名京九合院8號樓2樓南側商鋪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未央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張某某以個人名義在高陵區天正花園16號樓5單元202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高陵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西咸新區灃東新城世紀大道上林路國潤季A2區B1層XZ01號商鋪陜西曼哈頓超越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等違法行為。西咸新區聯合檢查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王燕 實習生薛文靜)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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