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雨橙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要讓“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成為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在立案監督工作中如何體現“高質效辦案”理念?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涉及80余名“卡主”的掩隱案件進行立案監督,從發現監督線索到判決生效,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積極探索立案監督工作有效途徑,用實際行動詮釋公平正義。
一、細挖案件線索,依法監督立案
漢臺區人民檢察院秉持“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的理念,立足檢察辦案,細查涉案人員,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承辦人在審查一起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蘇某某等7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時認定,該7人實施的是利用他人銀行卡轉賬洗錢的行為,故對該案改變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發現該案涉及“卡主”人數眾多,在案查證屬實的就有80余人,而被告人李某是該案提供銀行卡數量最多、介紹人員最多的人。承辦人通過仔細核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以及銀行卡進賬流水、關聯電詐案件情況,保證各主觀證據之間、主觀與客觀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最終核實李某本人提供其名下7張銀行卡,直接介紹8名“卡主”提供9張銀行卡,以上16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共計5000余萬元,已達到幫信罪構罪標準,但公安機關并未對被告人李某立案,檢察機關遂立即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二、引導偵查取證,準確指控犯罪
案件立得下,更要辦得好。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后,積極跟進、實時監督,確保立案監督工作取得實效。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后,經調查發現,李某除了本人提供及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外,還幫助團伙中張某、趙某某取現用于給“卡主”發放好處費。另外,李某還提供過一次自己的虛擬數字貨幣賬戶用于幫助團伙收取USDT幣。據此,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提請批準逮捕階段以該罪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李某提供的用于取現的銀行卡并沒有關聯電信詐騙案件,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同時,李某僅提供一次數字貨幣賬戶,與該“跑分”掩隱團伙沒有形成較為緊密、固定的犯罪結構,也不構成共同犯罪,僅李某本人或作為介紹人提供銀行卡,為團伙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此,檢察機關以李某構成幫信罪批準逮捕。同時,引導公安機關繼續核實被介紹的“卡主”用于轉移非法資金的銀行卡流水,并注重其主觀證據的核實,以及涉嫌電詐案件情況,支付結算金額達到幫信罪立案標準的同樣要對其立案偵查。最終,檢察機關對李某及其介紹的部分“卡主”以涉嫌幫信罪提起公訴,并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判決采納。
三、積極釋法說理,適用認罪認罰
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化解社會矛盾、高質效辦案的重要一環。檢察機關辦理的該團伙涉及幫信系列案件中,包括本案李某在內已有50余名“卡主”因涉嫌幫信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其中很多“卡主”一開始有很強烈的抵觸情緒,認為自己僅僅提供了銀行卡,最多算是犯了錯,達不到犯罪的程度,也不能理解自己介紹的人提供銀行卡流水也被作為自己的犯罪情節予以考量。作為檢察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及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過程中,堅持釋法說理,針對案件涉及的犯罪情節,對照法條和判例,告知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論,深入淺出地引導犯罪嫌疑人換位思考,悔過自新,最終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犯罪嫌疑人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立案監督并非一立了之,應堅持在刑事訴訟全過程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對案件進行全方位、深層次、寬領域監督,力促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提質增效。
(作者單位: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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