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從發放時間來看,全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其中我省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9月,標準為25元/天。然而據基層委員反映,在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中,勞動者基本上都能按時足額領到高溫津貼,但是在一些個體私營企業中,這項惠民政策基本上成了“紙上清涼”,沒有落實到位。對此,委員建議:
一、完善“高溫立法”。目前,現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是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的。除此之外,我國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對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給予立法保護和人文關懷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有關高溫立法嚴重滯后。因此,完善高溫時期相關立法,規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就顯得尤為迫切。
二、嚴格公正執法。夏季高溫時節發放高溫津貼是勞動者享受的法定權益,是國家對勞動者愛護保護的一項民心工程。有關職能單位尤其是是工會和各級勞動監察部門,更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代表弱勢勞動群體,對不依法發放高溫津貼的,勒令其限期發放到位;對拒不發放到位的,要啟動司法問責機制,依法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的法紀責任。
三、切實加強監督。充分運用立法規制、制度建設、設立監督電話和在企業中聘任監督員等多種形式開展監督,倒逼企業和用人單位自覺主動兌現高溫津貼等“高溫權益”,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四、暢通維權渠道。地方各級勞動監察機構應把是否發放了高溫津貼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利用多種手段廣泛宣傳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時間等政策知識,公開勞動者維權受理部門和處理程序,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并公開處理結果,讓勞動者體面勞動、有尊嚴地生活,彰顯各級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和服務于民的意識,從而體現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和社會文明進步的程度。(陳倉政協 龐小明)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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