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消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意見》指出,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能。要堅持方法科學、遵循規律、及時準確、真實可靠、防止虛假,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使監督結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統計保障。
主要任務是: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切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斷強化對統計領域公權力行使的監督。原則上每5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建立下級向上級報告年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制度,構建起從上到下、層層負責的領導責任體系;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建立常態化統計執法機制,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倒查機制,通報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出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對各地區清理和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文件和做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不得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數據,不得隨意調用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等;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重點監測評價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重大風險挑戰應對成效、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情況等;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重點監督各地區各部門是否存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規模、不注重質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顧長遠發展等問題;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把統計監督與黨管干部、紀檢監察、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將統計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評價、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強化統計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在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同配合。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巡視監督協作配合機制。 (據新華社、央視)
編輯: 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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