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電商立法有關電商平臺法律性質和責任的研究具有突破性意義。當法律責任要求明確,競爭對手之間的成本是類似的,是平等的競爭,不會有不同地域的政策、監管洼地導致的不公平軟環境。法律的可預見性增強,也會降低企業運營的風險不確定性。
□劉春泉
主打“社交電商”的拼多多電商平臺兩三年前還不為人知,如今卻據稱有三億用戶,在流量等指標上已超過一些創業十來年的老牌電商公司了。近日關于拼多多被有關部門點名并移交屬地監管調查的報道,讓筆者驚訝之余關注了一下其有關的投訴,發現如同阿里巴巴集團發布的2017知識產權報告所稱,由于大電商打假和推動消費轉型升級,假貨出現了向微商和拼多多等平臺轉移的跡象。那么,電商平臺在監管和投訴壓力下多年來為打擊假貨投入多少精力和成本?如果一個新“野蠻人”毫不理會一門心思只關注流量和銷售指標,其他企業如何服氣?從另一個角度說,若法律始終沒有明晰界定,新興市場進入者是不是要重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再逐步建立起一套平臺治理的體系呢?這些都牽涉電商立法研究中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電商平臺責任該如何界定?
本月下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將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本次電商立法一個重要背景是我國各層級立法和政策有關電商的文件紛繁復雜,事實上影響了電商的發展,因此,電商法一旦明確了平臺責任邊界,就能為抵制那些未經嚴格論證的規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要求提供法律依據。
任何一項制度建設,都要權衡利弊,并不斷區分情況,細化規則,疏堵結合,方能把弊端降到最低。就電商平臺而言,明確責任,相對于以前免責幾乎零風險,是從零到一的關系,而流量與效率不可兼得,效率可能受影響,可能經常有非致命的訴訟或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明確平臺責任之后,風險可預見性強,電商平臺應對監管、司法甚至輿情的風險也就有理、有據、有度,合規投入可納入成本預算,足以避免災難性的風險。
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首次在法律里使用了網絡交易平臺概念,但若不出意外,電商平臺服務提供商的特殊法律地位將在本次電商法立法中首次予以明確。由于消法的規定是網絡交易平臺區別于銷售商,一般不直接對交易相對人的消費者承擔責任,因此確立平臺法律性質后的法律責任是一項突破,會增加電商平臺的成本。但是,要看到雖然從民商事法律角度來說,按消法的規定交易平臺幾乎是免責,但從更多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角度來說,平臺商對提供的平臺服務都是有管理責任的,比如知識產權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注意義務,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關于商家入駐的審核責任,各種涉及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關于電商的行政許可規定,等等。
電商平臺管理責任界限明確,會導致人力與財力成本增加。不過,我國電商已運行十幾年,成熟的電商已建立了一套體系,對新進入者,反而是一種競爭優勢,合規運營的企業也可名正言順要求政府和司法機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軟環境。對新的市場進入者,相對于十幾年前創業時期的電商野蠻生長,如今怠于履行管理責任的法律風險就大了。
無疑,劃定責任邊界會導致電商平臺可能從基本無法律風險走向時常有小的法律行政處罰和訴訟法律風險,這是題中應有之義。電商平臺管理責任明確后,相對于完全市場化的自我進化,例如最近媒體曝光那些花樣迭出的搶流量,會對效率有一定影響。但很清楚,只要立法前瞻性足夠好,電商平臺的管理責任邊界明確,也是對企業的最大保護。世人都看到了,輿論風暴是約束企業的重大因素。然而,在法律規則明確的領域,企業就算是陷入輿情風險,也會相對安全得多,假如應對得當,甚至還可加分。比如facebook前不久面對英國劍橋分析公司濫用其平臺用戶數據,在國會作證的謙恭反思就贏得了不少肯定。
當法律責任要求明確,競爭對手之間的成本是類似的,是平等的競爭,不會有不同地域的政策、監管洼地導致的不公平軟環境。法律的可預見性增強,也會降低企業運營的風險不確定性。合規運營就算有違規罰款或訴訟敗訴,一般來說也都在可承受范圍之內。退一步說,法律風險可以預見防控,不必擔心傷筋動骨甚至遇上滅頂之災的風險。
合規本身具有專業性,形成企業聲譽,對資本和其他潛在的外來者等競爭對手形成門檻。一個電商平臺怎樣對商家、商品進行管理才能降低風險,絕不是簡單的工作。于個人,這是專業技能,于企業,這是商譽和服務品質實力。同時,守法合規的企業也有正當理由要求政府保持公平環境,對極少數屢教不改的違法者予以依法查處,不能讓守法合規的老實人吃虧。
我國有2800多個縣級監管執法機關和法院,這意味著大平臺企業可能面臨很多不確定性,筆者理解這種困難和擔心,但其他行業的大企業又何嘗不是如此?因而,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是大勢所趨。如果遇到執法難題,可以通過政策和司法解釋來梳理,最終還是要解決消費者遇到的問題。
電子商務平臺綜合了各類實體商務領域的各種功能,因此對平臺的監管和治理不應以單一的法律關系來加以規制,而當綜合治理。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對算法歧視、押金預付款難退、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有更細致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應注意國際規則的平等引入。
電商平臺是網絡平臺的一種,360行以后大概都會互聯網化,但總不至于360行歸入互聯網一行,以后一些部門立法修改也會逐步關注相關網絡平臺的作用并予以立法規范,例如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訂增加關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審查其許可證的規定。本次電商立法關于電商平臺法律性質和責任的研究所具有的突破意義,希望能為未來其他領域的網絡平臺立法樹立標桿。
(作者系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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