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20天,非獨生子女10天,在西安工作的年輕人有望享受到10-20天的子女帶薪護理假。
記者獲悉,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西安市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享受帶薪護理假。
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相關立法需求迫切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西安市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
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西安市人口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養老服務需求不斷增長,制定法規對于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沒有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
通過配套建設或者購置、置換、租賃方式設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用于養老服務。 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代為建設的,建成后應當無償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門。
公辦養老機構剩余床位應當向社會開放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舉辦養老機構。
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供養老年人養老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應當向社會開放,優先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者依據委托合同合理確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養老機構應當將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境外資本在本市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享受境內資本同等待遇。境外資本在本市設立的養老機構接收納入特困供養老年人的,享受運營補貼等同等優惠政策。
帶薪護理假
社會建設委員會提出,法規中應當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女可享受帶薪護理假的內容。委員會審議認為,西安市老年人口逐漸增多,其子女特別是獨生子女面臨的養老負擔逐步加重。照顧老年人,不僅是贍養人的義務,也是傳統美德的體現,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目前,全國已有云南、寧夏、廣州、淮安等15個省、市在地方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明確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可享受護理假的內容,且大多規定了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此,草案增加了相關內容。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擔照料責任。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二十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案例——
“多個省市的子女都有帶薪護理假了,希望我們陜西也能執行。”在西安上班的獨生子女李波說,“我家在漢中,平時父母生病,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回去一趟三四天,全勤獎沒了,還要扣工資。久而久之,父母病了都不告訴我,怕我請不了假,想想真心酸。希望我省也能盡快出臺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的政策。”
“家在陜西省內的還好說,我們‘西漂’其實更期盼有帶薪護理假。”同為獨生子女的小靜說,“我和我愛人都是獨生子女,我家在河南,他家在湖北,平時只有過年有時間回去看看老人,我們最害怕的事情就是老人生病,因為我們倆都很難請假,我們兩個人要照顧四個老人,我們真心覺得帶薪護理假很貼心。”
記者采訪中發現,陜西的獨生子女們對帶薪護理假非常期待。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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