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陜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有關情況。記者了解到,新《裁量基準》充分體現了“包容審慎監管”的處罰理念,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監督指導 探索應用信息化手段
據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處長龐濤介紹,新《裁量基準》是進一步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推進依法行政”戰略的必然要求。
隨著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調整,2018年出臺的《基準》已不能適應新的執法形勢的要求,由于各地情形差異、執法力量差異尤其是自由裁量尺度把握差異等的客觀存在,很難避免由于在實際執法處罰中的輕重不一,引發理解上的歧義,特殊情形考慮不足和新的違法行為沒有涵蓋等問題逐漸顯現,有必要對原裁量基準進行修訂完善,制定新的自由裁量權基準,消除執法困惑,進一步提升執法公信力。
新《裁量基準》已進入實施階段,我省將加大普法宣傳和解讀,通過行政處罰案卷抽查、督辦案件審查等方式,加強監督和指導。同時,將探索應用信息化手段,開發電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統,為我省的生態文明建設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大的法制保障。
公平客觀 最大限度實現過罰相當
新《裁量基準》優化結構及分類標準,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h由“一般規定”和“專項處罰裁量表”兩大部分組成,其中“一般規定”共有15條,“專項處罰裁量表”共分8類217項。
新基準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進行分類,每類對應具體法條所設置的不同違法行為,每個不同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裁量因素,制定專項處罰裁量表,實現了對不同領域不同違法行為的全覆蓋,保障了一線執法部門應對不同違法行為時都有具體的裁量表作為執法依據。
同時,科學設置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因素,執法結果更為公平和客觀。
以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為例,舊《基準》僅以超標倍數和排水量作為裁量因子,考慮因素不夠全面。新《裁量基準》則綜合考慮超標因子個數、廢水類別、排污超標狀況等因素,指導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后果有針對性地調取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明確11種可以不予處罰具體情形
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新《裁量基準》明確了11種可以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免罰不等于免責,更不等于撒手不管。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體現保護優先、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按照新《裁量基準》,對生態保護不重視,生態破壞嚴重的6種情形進行從重處罰。
據龐濤介紹,這樣既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集中力量精準打擊嚴重違法行為,同時也為各類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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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可以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和應急污染治理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標或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的;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的,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時均值超標倍數小于0.1倍的;
未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露天堆放一般工業固廢,占地面積小于10平方米,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對生產設施、設備維修實施刷漆補漆(如防銹蝕)或者焊接(維修部件)等不屬于生產工藝、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發性行為,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時主動整改的;
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完成填報的;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責令限期改正后5日內完成提交的;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5日內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高樂)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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