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榮)4月25日,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4月1日已實施的《陜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有關情況。新《裁量基準》充分體現了“包容審慎監管”的處罰理念,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隨著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調整,2018年出臺的《基準》已不能適應新的執法形勢的要求,由于各地情形差異、執法力量差異,尤其是自由裁量尺度把握差異等的客觀存在,很難避免由于在實際執法處罰中的輕重不一,引發理解上的歧義,特殊情形考慮不足和新的違法行為沒有涵蓋等問題逐漸顯現,有必要對原裁量基準進行修訂完善,制定新的自由裁量權基準,消除執法困惑,進一步提升執法公信力。
新《裁量基準》由“一般規定”和“專項處罰裁量表”兩大部分組成,其中“一般規定”共有15條,“專項處罰裁量表”共分8類217項。新基準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進行分類,每類對應具體法條所設置的不同違法行為,每個不同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裁量因素,制定專項處罰裁量表,實現了對不同領域不同違法行為的全覆蓋,保障了一線執法部門應對不同違法行為時都有具體的裁量表作為執法依據。
科學設置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因素,執法結果更為公平和客觀。舊《基準》針對不同違法行為裁量因素較為單一、寬泛,新《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違法次數等共性因素和違法事實、排污類型等個性因素以及違法主體改正態度、配合調查情況等修正因素,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素,確定裁量幅度。以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這一違法行為為例,舊《基準》僅以超標倍數和排水量作為裁量因子,考慮因素不夠全面。新《裁量基準》則綜合考慮超標因子個數、廢水類別、排污超標狀況等因素,指導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后果有針對性地調取證據,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實現過罰相當。
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新《裁量基準》明確了11種可以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免罰不等于免責,更不等于撒手不管。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體現保護優先、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按照新《裁量基準》,對生態保護不重視、生態破壞嚴重的6種情形進行從重處罰。這樣既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集中力量精準打擊嚴重違法行為,為各類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編輯: 意楊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