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商平臺拼多多登陸納斯達克的消息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但與此同時,拼多多也深陷平臺內的商家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的輿論漩渦。
8月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約談拼多多,要求其嚴格履行主體責任,規范平臺經營行為。
此前,市場監管總局已經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約談拼多多平臺經營者,并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關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媒體反映的以及消費者、商標權利人投訴舉報的拼多多平臺上銷售山寨產品、傍名牌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檢查。不管是第三方平臺還是平臺內經營者,只要構成違法,都將依法嚴肅處理。
那么,平臺上的經營者銷售侵權假冒商品,電商平臺要承擔什么責任?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對記者表示,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電商平臺對平臺內上架的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平臺內的經營者對其產品質量和合法性負責,平臺也是售假的受害者。
不過,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記者表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家售假,電商平臺主要承擔兩方面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就是說,電商平臺在不能提供賣家有效信息時,應承擔現行賠付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陳音江說。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則強調,縱容甚至支持制售侵權、假冒商品,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觸及的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
那么,該怎樣治理假貨問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首先應強化平臺治理。平臺可以利用大數據監測、“神秘買家”與委托第三方抽檢等方式加強對假貨的打擊,把好商品關,對提供盜版和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進行警告和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打擊售假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同時,加大對平臺內賣家的監管力度,注重對相關利益人和權利持有人投訴的處理,提高售假處罰的執行效率和透明度,完善處罰體系,縮短處理侵權問題的時間,加強與有關政府、品牌和銷售商的合作。
賈路路則表示,傳統的市場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夠適應電子商務平臺假貨的治理,因此要加快構建和完善新型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同時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平臺、商家、用戶、服務商等多方力量協同治理。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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