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錫偉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是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核心業務之一,其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尤為重要,由于其監管的特殊性,導致這一環節極易出現“紙面服刑”、監管不到位、社區矯正人員又犯罪等問題。而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三類人員,其直接監管的難度較大,尤其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人員,社區矯正機構對其疾病是否治愈或者達到收監條件往往不易得知,因此達不到有效監管的目的。本文主要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中涉及保外就醫病情復查機制進行探索與研究。
存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機制尚不完善,也是社區矯正監管中較為棘手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即保外就醫罪犯需要每三個月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交病歷或診斷證明,但通過調研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罪犯治病所需費用過高,如每三個月復查一次,會加重費用負擔。在實踐中,保外就醫罪犯所患疾病往往較為嚴重,例如,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肝硬化失代償期等,此類疾病檢查所需費用過高。
2.對于不可逆轉或無法治愈的疾病而言,復查頻次過高,部分罪犯所患疾病幾乎無法治愈。再者,高血壓和心血管疾病這樣的慢性病,短時間內無法治愈,一般都會長期存在,甚至可能都沒有明顯的治療效果,因此也無復查的意義。
3.部分保外就醫罪犯存在抵觸情緒,故意躲避病情復查,難以進行有效監管。部分罪犯,尤其是涉黑犯罪人員,雖確系有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但其主觀上拒不認罪悔罪,客觀上表現為不服管教,故怠于病情復查。
對策及建議。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可從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和重點監管制度兩個角度出發展開思考與探索:
1.建立復查時間分級管理制度。建議從立法層面上,實施復查分級管理制度,將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嚴格區分,對一般疾病按照原來的規定,即每三個月復查一次;對于不可逆轉或無法治愈的疾病,可適當延長復查時間間隔。同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與保外就醫罪犯治療醫院的溝通和聯系,可與相關醫院定期開展聯席會議,對保外就醫罪犯的治療、病情等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及時掌握情況。
2.著重監督檢查部分罪犯不服管教、故意躲避監管的行為。建議將此類保外就醫罪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嚴格管理其日常行為,例如,可以使用定位手機等方式,對其行蹤進行實時監控,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匯報材料,報告行蹤等,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同時,嚴格落實保證人的責任,督促保證人在診斷過程中,陪同保外就醫罪犯參與治療,及時反饋治療信息。
3.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共享機制,形成司法、檢察監督合力。通過完善與社區矯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動態情況實時掌握,及時發現社區矯正各個環節容易出現的疏漏或錯誤。同時,增強檢察機關監督剛性,形成對暫予監外執行從“提請、審批、決定、執行以及收監”等全程監督,尤其是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的動態監督。
4.多途徑解決保外就醫罪犯的生活困難。對于有嚴重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罪犯,一方面由子女資助,另一方面由社區矯正機構聯系社區或村集體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爭取民政臨時救助。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病情較重、年齡偏大的社區矯正對象而言,醫療費用負擔相對較重,社區矯正機構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積極協調民政部門開展臨時救助,保障社區矯正對象最低生活水平,從而實現刑罰的順利執行。
(作者單位:漢中市漢臺區檢察院)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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