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敏
2022年以來,漢中市漢臺區檢察院共受理涉“假酒”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批捕案件2件4人。經審查批準逮捕1件2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捕2人;受理審查起訴案件4件6人,對2件3人提起公訴,對3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案件呈現的特點
從辦理的涉“假酒”案件來看,作案手段呈現出隱蔽性、多變性的特點,給刑事打擊帶來一定難度。主要表現在:在生產儲存環節,生產、儲存侵權產品往往在農村、城鄉接合部等較為偏遠的地區租賃民房進行,有些甚至采用真假混淆的方式存放,使執法人員在分辨產品真假時阻力增大。在進貨購買環節,不法分子采取網上進購和網下進購相結合的方式,使用虛假身份向不特定的上線人員進購產品,而且采取代收貨款的方式,導致即使上線被查獲,也可能因為數額達不到追訴標準或難以取證而逃避刑罰。在違法銷售環節,大多以現金銷售且不做任何賬目,以網上銷售為渠道時則使用他人手機號碼郵寄侵權產品,使偵查機關難以辨明下線人員,給確定實際銷售產品數量及金額帶來困難。
二、工作中的困難
(一)銷售行為認定難。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犯罪,既要有明確的銷售行為,也要求銷售的是侵權假冒產品。實踐中,違法人員往往想方設法規避銷售行為,有的采用指定銷售的方式,直接讓上線人員發貨到線下購買者處,其自身并不接觸貨物,無法證明貨物是違法者本人銷售出去的,有的采取真假貨混淆銷售的方法,使銷售金額達不到追訴標準,僅能予以行政處罰。
(二)犯罪數額認定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數額包括銷售金額和貨值金額。在辦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沒有銷售記錄,很難查明在一段時間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數量和價格,而且酒類商品被賣出后可能很快就被使用,難以查找并鑒定真偽,導致銷售金額無法確定。對于尚未銷售的商品金額和貨值金額,按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侵權產品有標價或已經查清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情況下,按照標價或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在實踐中,鑒定價格往往高于銷售價格,可能會導致同一貨物、同樣數量的案件,已銷售比未銷售刑期低,出現刑期不均衡的問題。
(三)共同犯罪認定難。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專業化、鏈條化,在原料、標識、加工、包裝、銷售等階段由不同的人實施,各環節上的嫌疑人知曉整個犯罪鏈條,其行為也與其他嫌疑人存在銜接關系,在認定共同犯罪時是否可以評價為一個整體犯罪行為,能否認定構成共同犯罪無統一的司法標準。
三、對策及建議
(一)統一司法標準,提高辦案質量。加強知識產權犯罪法制理論和法律政策調查研究,結合當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的特點及打擊難點,適時出臺具有操作性、指導性的司法解釋。同時,加強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法院的協作會商,在案件定性、證據規范、量刑標準等問題上統一司法認識和辦案標準,提升類案辦理的質效。
(二)加強行刑銜接,形成打擊合力。運用行刑正向銜接制度,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協同辦案、行政查處、刑事偵查等行刑銜接機制,及時依法提前介入。
(三)積極能動履職,促進源頭治理。積極參與互聯網領域、農村地區、渠道治理等重點領域制售假酒治理。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互通,綜合運用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方式,促進寄遞企業強化侵權假冒商品辨識培訓,嚴防假冒商品通過寄遞渠道流通。
(四)強化法律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定期開展宣傳活動,增強群眾保護意識。加強檢企協作,充分調動相關生產企業的打假積極性,主動發現線索、收集證據,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作者單位: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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