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在砂石處理上提供幫助受賄17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原戶縣(現為鄠邑區)公安局長閻長青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情況,閻長青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在砂石處理上提供幫助
四次共收受17萬元
今年3月16日,西安市紀委監委對外發布,決定給予原戶縣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閻長青開除黨籍、公職處分。3月28日,西安市檢察院以受賄罪對閻長青提起公訴。判決書顯示,西安中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
庭審中,被告人閻長青認罪認罰。辯護人辯稱其有坦白情節,案發前退繳了全部涉案贓款,真誠悔罪,希望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西安中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時任戶縣公安局局長的閻長青擔任“打擊渭河戶縣段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在治理非法采砂行動中查扣的砂石予以沒收,由戶縣公安局牽頭銷售處置。在閻長青幫助下,戶縣某假日酒店負責人程某以某商貿公司名義,取得對已沒收砂石對外銷售的處置權。程某為感謝閻長青的幫助,同時也為其在經營酒店過程中能夠得到閻長青的關照,于2015年4月至2016年春節前,先后4次送給閻長青共計17萬元。閻長青將此款用于購買“黑瓷”等收藏品及個人日常花銷。
協調降低售價
每立方20元降到8元
2014年五六月間,閻長青經人介紹結識了做房地產項目的劉某。同年6月,劉某注冊了某商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領導小組簽訂砂石買賣協議,每立方為20元。
后來,劉某發現砂石含土量較大,需要水洗,市場價格較低,而且在砂石處理過程中還會遇到各種檢查,遂將砂石處理權轉讓給程某。程某接手后,仍以劉某的商貿公司名義來處理砂石,并向閻長青提出每立方20元的價格有些高,不掙錢,找閻長青協調降低定價。2015年初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2014年9月之前已經銷售的砂石仍按照每立方20元價格處理,之后銷售的按每立方8元。協議簽訂后,程某按照協議把應交給政府的1096萬都交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閻長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公安局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共1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退繳贓款且真誠悔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宣告緩刑。
判決顯示,今年6月27日,西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閻長青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扣押在案的贓款17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華商報記者 佘暉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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