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心期待的寶貝終于出生,可新生的喜悅卻被一個噩耗打擊——寶寶雙足內翻畸形。幾個月后再檢查,寶寶竟然智力落后,重度發育遲緩,并伴有耳部、面部等多重畸形。孕期明明按時做了產檢,為何還是未能查出孩子畸形?寶寶的父母認為醫院未盡義務,遂將負責產檢的廣西某醫院告上法院,索賠130余萬元。該案經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理,兩級法院均認定,寶寶父母未遵照醫囑進一步產檢,致畸形寶寶出生,醫院方已盡告知義務,無過錯,無須擔責。
晴天霹靂:
產檢正常卻生出畸形兒
父母向醫院索賠
吳某夫婦倆都是80后,妻子張某有身孕后,于2012年12月初到廣西某醫院立卡進行孕期檢查。2013年1月的一次產檢提示,張某唐氏綜合征高風險,建議到婦幼??漆t院進行產前診斷。隨后,張某到廣西某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但她僅針對胎兒21號染色體、18號染色體、13號染色體等3種染色體三體型綜合征進行產前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這3種染色體三體型未見明顯異常。
但在醫囑中,醫生特別強調,該檢測不能排除其它‘染色體異常’、‘基因組異常’、‘基因突變’所致的遺傳病引起的智力障礙、畸形等疾患;如需排除其他染色體異常,建議選擇羊膜腔穿刺或臍帶血穿刺胎兒染色體檢測等。而張某選擇了回到廣西某醫院進行常規產檢。
2013年2月底,張某再次到廣西某醫院產檢,B超顯示,胎兒四肢長骨,不包括指、趾長骨,不能排除胎兒手指、腳趾的異常,骨骼系統畸形的診斷準確率或檢出率較低等等,孕婦對超聲檢查胎兒的局限性已知曉,張某也簽署了胎兒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此后,張某一直按時產檢,檢查也未發現異常。
2013年6月中旬,張某在廣西某醫院順利產下一名女嬰小麗。新生命的到來,讓吳某夫婦欣喜不已。不過,喜悅很快被打擊——小麗患有先天性馬蹄足、雙足內翻。更讓夫婦倆難以接受的是,小麗和其他孩子相比,發育明顯遲緩,頭控不穩,不會翻身。吳某夫婦帶著小麗多次到醫院檢查,直到小麗1歲時,到廣西婦產醫院做基因檢測,結果顯示,小麗同時有兩個染色體末端交異,導致小麗智力落后,發育遲緩,面部畸形,耳力損害等多發畸形。醫生推測,是吳某夫婦一方染色體平衡易位所致。
對這個結果,吳某夫婦并不接受,他們認為這一切都廣西某醫院造成的。2014年6月,吳某夫婦將廣西某醫院告上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50余萬元。
爭議焦點:
是醫院未盡責
還是孕婦自身疏忽
法庭上,吳某夫婦說,孕期他們多次到廣西某醫院產檢,在檢查出單臍動脈(編者注:胎兒的臍帶血管中有2條臍動脈、1條臍靜脈,如果只有一條臍動脈和一條臍靜就稱為單臍動脈,單臍動脈的胎兒有可能伴有染色體異常。)時醫生未引起足夠重視,也未告知單臍動脈伴發胎兒多發畸形的高危風險。而醫學界早已有共識,單臍動脈伴發胎兒其他結構畸形的發生率遠遠高于正常胎兒。某醫院未就此告知,未盡高度注意及充分告知義務,致使畸形的小麗出生,這與醫院的疏忽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而且,在對胎兒進行的3次B超檢查中,也未檢查出胎兒雙足存在畸形。根據當前醫學影像學技術和醫院的技術實力,足以在3次B超產檢中發現和診斷出胎兒存在先天性雙足內翻畸形。但因某醫院未盡高度注意義務,而沒有診斷出胎兒的畸形。該醫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廣西某醫院則認為,小麗的足部先天畸形及發育遲滯,并不是其醫務人員錯誤醫療行為導致,對張某的產檢及孕情的觀察,該醫院已盡責任和如實告知義務。張某建卡時初檢一般情況尚可,非高齡,頭胎,無流產、死產等異常孕產史,亦無身體各系統特殊疾病史,參照《高危妊娠評分標準》不屬于高危妊娠。孕期按規定產檢,在17周時產前篩查提示唐氏綜合征高危后,醫院給予告知并建議到有產前診斷資質的婦幼??漆t院進行產前診斷等,該醫院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該醫院還認為,小麗患兒先天性足內翻畸形及其他病癥,并非單臍動脈所致,而是其染色體先天缺失和異常,影響后天臟器及智力發育所致。對于足內翻畸形,足部關節發育是個動態過程,中晚孕期兩次超聲檢查胎兒宮內體位不理想,受多種不利因素影響或限制,目前足內翻在產前確定診斷仍有一定的漏診率,但如果沒有合并其他重度出生缺陷,單純足內翻大多是可以通過手法以及手術矯正的,不會導致殘疾。由此,該醫院沒有違反孕產期醫療常規,不存在過錯。
一審判決:
醫院已盡告知義務
不存在漏診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吳某夫婦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寧市金盾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5年12月10日,該所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在張某產檢過程中,廣西某醫院已履行了知情告知責任,該醫院在張某的產前實施的診療行為中不存在過錯。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援引的產前超聲檢查指南,目前B超產前檢查的診療水平對骨骼系統畸形的診斷率或檢出率存在局限性,不能確保必然查出胎兒所有的畸形可能。因此吳某夫婦指責廣西某醫院未能查出患兒先天畸形,并負有過錯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廣西某醫院是否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經查,對于可能產生唐氏綜合征的畸形風險,該醫院確已建議到區婦幼進行進一步篩查,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對于吳某夫婦主張單臍動脈伴發其他結構畸形的發生率明顯高于雙臍動脈胎兒,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和現有醫學文獻可以了解到,單純的單臍動脈現象并不是提示胎兒發育異常和染色體異常的直接依據,換言之,單臍動脈與胎兒畸形之間并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雖然從概率上分析,可以確信單臍動脈胎兒的其他結構畸形發生率較高(鑒定意見稱達約49.3%),但對于醫方而言,不能苛責其在產檢時作出確保最終結果的預測,醫者僅能不斷通過進一步檢查排除其他可能。
由此,一審法院認為,廣西某醫院已盡診療義務,小麗的先天性殘疾并非該醫院漏診所致。遂駁回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孕婦自身疏忽檢查有錯
醫院無需擔責
吳某夫婦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將索賠金額提高到130余萬元。今年5月,該案在南寧市中院公開審理。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孕婦在懷孕期間要進行產前檢查,經產前檢查,發現或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經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應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產前診斷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廣西某醫院不具有產前診斷的資質。2013年1月該醫院給張某做產前篩查后建議張某到婦幼??漆t院行產前診斷。
2013年1月底,張某到廣西某婦幼保健院進行產檢,但僅針對胎兒3種染色體三體型綜合征進行產前檢測。該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醫囑中特別提示,該檢測不能排除其它‘染色體異常’、‘基因組異常’、‘基因突變’所致的遺傳病引起的智力障礙、畸形等疾患;如需排除其他染色體異常,建議選擇羊膜腔穿刺或臍帶血穿刺胎兒染色體檢測等產前診斷。
但張某收到該報告后,并未遵照建議和醫囑進一步行羊膜腔穿刺或臍帶血穿刺胎兒染色體檢測等產前診斷,最終將有先天缺陷的胎兒產下。而小麗出生后,經廣西婦產醫院基因檢測顯示,小麗同時有兩個染色體末端交異,推測父母一方染色體平衡易位所致。由此可證實小麗多發畸形是因為染色體異常所致,若經產前診斷是可以診斷出來的。
由此,廣西某醫院已盡告知義務,吳某夫婦主張廣西某醫院存在過錯致使其生出有畸形的胎兒,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張某進行產前超聲檢查未查出胎兒雙足內翻畸形是否侵害吳某夫婦選擇權問題。法院認為,受現有醫學條件限制,目前超聲檢查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廣西某醫院已告知了風險,履行了告知義務,張某也已簽署知情同意書。再者,如果胎兒僅僅是雙足內翻畸形,也并非是終止妊娠的必要條件。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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