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推動執法重心下移,擴大封禁區域范圍。
針對跨界放牧現象,修訂草案規定,相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聯防聯治有力開展。
從我省實際來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是封山禁牧工作的日常管理者,因此,修訂草案結合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組建行政執法隊伍,或者依法委托有關綜合執法機構、保護管理機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推動執法重心下移,更便于封山禁牧工作落地落實。
為鞏固生態建設成果,維護生態安全,修訂草案進一步擴大了封禁區域范圍。修訂后的封山禁牧區域包括:特種用途林地、防護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內的林地和退耕還林地;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劃定的沙化土地;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退耕(牧)還草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濕地;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封山禁牧的區城。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采取信用監管方式,對失信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同時,還規定了應當建立養殖戶管理檔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動態管理。(劉雪妮)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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