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暫不使用或空置1個月以上房屋物業費應當下調
■利用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8月19日,記者從省發展改革委獲悉:《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9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及《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成立業主大會之前的住宅小區(多層、高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辦法》共5章31條,主要明確了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物業服務收費計費方式、物業服務收費行為規范與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景觀、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費用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得單獨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實行抄表到戶的,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分戶終端計量裝置以外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且相關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
物業服務費根據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月計收,物業服務合同對計收時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停車服務費根據合同約定按月計收。臨時停放30分鐘之內的車輛、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以及殘疾人車輛臨時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取費用。經業主驗收,暫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賃車位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應當下調。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將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以外的其他服務合同作為向業主交付物業的前置條件強制捆綁、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以及變相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優先用于抵扣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記者 程靖峰)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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