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實施,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社會平穩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防疫部門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在醫療機構起哄鬧事、無事生非,擾亂醫療秩序的;
五、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七、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請廣大群眾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陜西省公安廳
2020年2月8日
編輯: 陳戍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