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杜靜波通訊員王琪軒)2月27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為做好疫情防控促進陜西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對依法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刑事案件、疫情防控解除后可能出現的民商事糾紛,以及如何服務陜西經濟社會發展等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體現特殊時期的從嚴政策要求,有力震懾違法犯罪。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意見》明確,對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良好,僅因疫情影響而暫時出現資金緊張導致債務履行困難,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要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幫助企業重回健康發展軌道。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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