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6月24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馮振東犯受賄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馮振東利用擔任延安市延川縣委副書記、縣長,寶塔區委副書記、區長,吳起縣委書記,富縣縣委書記,延安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延安市委副書記,延安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振東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自愿認罪,到案后主動供述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進行宣判。(馬黎 劉坤)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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