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全運盛會,當好城市管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今年以來,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聚力解決城市管理領域公共資源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臨時攤群點管理混亂、占道經營、擅自設置門頭牌匾等十個方面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了大力度整治,規范了一批臨時攤群點的設置,清理取締了一批影響群眾出行的占道經營,拆除了一批遮擋窗戶、超大超寬等不符合要求的廣告牌匾,城市容貌秩序進一步改善。
據了解,此次專項整治中,共查處廣告牌匾類案件896起,處罰1870020元;清理查處違法占道經營2994起,處罰424900元。9月23日上午,西安市城管執法總隊就其中的11件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
案例一:新城區含元路紫薇東進一期和八府莊園F區中間路段流動攤販占道經營
6月29日,新城區城管局接市城管局督辦單“含元路紫薇東進一期和八府莊園F區中間路段流動攤販占道經營人滿為患,機動車無法正常行駛,行人被迫行走在馬路中間”,立即責令屬地街辦城管執法中隊前往調查取證。
經案件合議,7月13日,新城區城管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罰200元。
案例二:碑林區西大街仲某違法占道經營
7月1日,碑林區城管局執法隊員在巡查中發現,西大街轄段一攤販仲某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執法隊員向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告知其行為違法并現場取證。
行政相對人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違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清點擺攤物品數目,出具查封、扣押清單并暫扣。8月4日,行政相對人到南院門城管執法中隊處理該案件。執法隊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五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對其處罰200元。
案例三:蓮湖區西斜路某汽車維修部違法占道修車
8月5日,蓮湖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巡查至西斜路時,發現某汽車維修部存在違法占用人行道修(洗、裝潢)車的行為。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事實拍照取證。
行政相對人行為違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8月16日,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執法人員對其作出處罰500元的決定,并先后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四:蓮湖區勞動南路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違法設置牌匾標識
6月19日,蓮湖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西安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勞動南路西稍門十字西南角外立面墻體上擅自設置4個(尺寸:0.8米×0.8米)牌匾標識。執法人員現場向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6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巡查發現該行政相對人逾期未改正,立即現場拍照取證,調查詢問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其承認違法事實。經法制審核,6月29日執法人員向其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依據《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擬處2000元罰款,并告知當事人擁有陳述申辯的權利。7月5日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五:雁塔區電子南街韓某某違法占道經營
9月9日,雁塔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至電子南街時發現一商販違法占道售賣水果。經查,行政相對人韓某某的行為違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執法人員現場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擬處200元罰款。
案例六:未央區名京九合院胡某某違法占道經營
7月27日,未央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轄區名京九合院時發現:胡某某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情況。經查,行政相對人胡某某的行為違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案件合議,8月18日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擬對行政相對人處以200元罰款,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案例七:未央區緯三十街某汽車信息咨詢服務公司違法設置門頭牌匾
6月22日,未央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緯三十街某汽車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懸掛門頭牌匾。
執法隊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行政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現場完成拍照取證和調查詢問。行政相對人行為違反了《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其承認違法事實。7月7日,經法制審核,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依據《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擬處罰1000元罰款,并告知當事人擁有的陳述申辯權利。7月14日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八:高陵區鹿苑大道某電動車專賣店違法設置戶外廣告
4月22日,高陵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巡查至鹿苑大道西南角發現,高陵區某電動車專賣店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執法人員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23日,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15000元并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同時告知陳述、申辯權利。29日,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九:高新區上林苑二路王某違法占道經營
3月18日,西安市城管執法總隊高新區支隊執法人員巡查至上林苑二路時發現,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經查,行政相對人違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完成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工作,并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責令停止行政違法行為通知書》。
3月18日,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擬對行政相對人處以罰款200元,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3月22日,西安市城管執法總隊高新區支隊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十:浐灞生態區礦山路唐某某違法占道經營
7月15日,浐灞生態區支隊城管執法人員巡查至礦山路時,發現唐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
執法人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現場違法事實拍照取證。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先后向其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其擁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案例十一: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某足浴店違法設置門頭牌匾
7月9日,西咸新區灃東新城城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某足浴店在肖里村昆明時光三期6號樓未經審核登記擅自設置門頭牌匾。
執法人員現場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限5日內進行整改,并依據《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向其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擬處1000元罰款,并告知行政相對人擁有陳述申辯權利,7月27日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無異議,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劉俊鋒)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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