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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局)∶
為維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以及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我省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殺用品等防疫物資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二)商品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超過 2021年12月22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
(三)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
(四)12月22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2月22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計算公式: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銷售價格×100%。
商品銷售單價低于1.5元的,一般不認定哄抬價格。
對以上哄抬價格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各地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本指導意見僅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防疫物資以及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價格違法行為參考適用,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29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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