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審。修訂草案主要對加強紅十字會組織建設、明確紅十字會職責、規范紅十字會財產監管、健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修訂后的《紅十字會法》第八條對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作出新的規定,增設監事會,形成理事會、執委會和監事會權責分開、相互制約的現代治理結構,即理事會負責決策、執委會負責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為落實對紅十字會組織制度建設改革的新要求,修訂草案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作出相應規定。
《紅十字會法》第十一條明確了紅十字會應開展救援救災、人道救助、應急救護培訓,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等。為了確保我省各級紅十字會順利開展工作,根據該法,結合我省紅十字會實際情況,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逐項對上述職責進行細化,同時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社會各界在紅十字會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給予的支持與保障也作出相應規定。
為弘揚志愿者無私奉獻精神,體現對志愿者的關心關愛,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紅十字會頒發的遺體捐獻證書在辦理撫恤、補助、身故保險等事項中與火化證明具有同等效力,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保險經辦單位應為遺體捐獻者家屬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條第五款明確,已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志愿者終身免費用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對一些特定范圍志愿者及其相關人員給予的游覽景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優待措施,授權由省紅十字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志愿者規定了鼓勵條款。
紅十字會財產監管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修訂草案強化對紅十字會財產的監管,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對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活動的方式、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對向紅十字會捐贈財產的票據、管理和使用進行規制;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分別從政府部門、紅十字會內部、捐贈人和社會等多方面的監督作出完善規定。(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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