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9日獲悉,為進一步激發全市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工作熱情,全面提升村級黨組織組織力,激活村集體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市委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通知,實行村干部補貼與集體經濟收益掛鉤獎勵暫行辦法(試行)。
辦法所稱“獎勵”是指為激勵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干部,經黨組織提議、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理事會(董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并報請鎮街審核同意后,從當年度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獎勵。辦法適用于當年度村集體經濟收益扣除股東分紅后,超過5萬元的村。
獎勵對象包括,對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現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主要時間、精力用于村級集體經濟工作的其他村干部;不包括駐村第一書記、幫扶干部、鄉鎮(街道)包村干部、掛職干部和在村任職選調生。享受獎勵的村干部應在發展村集體經濟中實績突出,符合“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的“雙好雙強”標準。
為積極穩妥推進獎勵工作,原則上每村每年集體經濟收益獎勵總資金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其中,年度村集體經濟收益扣除股東分紅后,在5萬元至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按照超出5萬部分的10%-15%用于獎勵;在20萬元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按照超出5萬部分的15%-20%用于獎勵;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超出5萬部分的20%用于獎勵。具體標準,由各村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主要來源于租賃集體土地、房屋、設備等資產所獲且近年來未有明顯增長的,獎勵比例和金額應適當降低。
同時,辦法規定,要科學分配獎勵資金。原則上對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兼村集體經濟負責人的獎勵,不超過獎勵資金的30%;其他村干部可統籌考慮“交叉任職”及貢獻大小等情況,合理制定具體分配方案。獎勵需遵循資金核算、村級申報、鎮街審核、獎勵公示、獎金發放、備案管理等程序。
辦法還規定,要加強監督管理,村集體經濟收益用于獎勵要做到“五嚴禁”:嚴禁未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進行獎勵;嚴禁未提交鎮街黨(工)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進行獎勵;嚴禁用不屬于收益分配范圍的資金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收益資金進行獎勵;嚴禁搞“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違規支出集體經濟收益。對違反“五嚴禁”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及領導責任。(記者 顧榮)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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