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初審。修訂草案共6章46條,重點對濕地資源管理、保護與修復、監督與保障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中濕地定義與濕地保護法保持一致,將法律規定的濕地類型全部確定為保護對象,既包括國土三調統計的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內陸灘涂、沼澤地4類濕地,共4.87萬公頃;還包括法律規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等5類濕地,共25.94萬公頃。
條例修訂草案將原條例第二章“濕地保護規劃”調整為“濕地資源管理”,規范和突出濕地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將原條例第三章“濕地自然保護區”調整為“保護與修復”,進一步明確了保護修復濕地的主體責任和修復原則;將原條例第四章“監督管理”調整為“監督與保障”,修改和增加了有關監督管理和生態保護補償的部分條款。以上修改相比原條例更加科學規范,符合濕地保護需要。
條例修訂草案對濕地分級管理、濕地名錄、濕地保護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權屬登記、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和臨時占用濕地、濕地資源監測體系建立等制度和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將濕地保護與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結合;按照分級管理要求,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首次將黃河濕地、紅堿淖濕地保護修復寫入草案,體現地方立法特色。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的禁止或限制行為,相應修改法律責任,并按照濕地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調整,提高處罰金額,增強行政處罰的針對性。對建設項目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濕地保護法明確對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未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作出規定,但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管理權限。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在濕地保護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增加了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行政處罰規定。(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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