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記者 謝昊天)2月28日,記者從漢中市召開《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漢中市漢江水質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兩部條例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漢中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是我省首部對電動車進行規范的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條例》明確管理對象,《條例》中規定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非國標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條例》規定,在本市生產或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或者準入許可管理的,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或者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并承諾所售電動車符合登記條件。本條例實施后購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條例》規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登記。電動車應當在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投入運營。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帶牌證銷售。
從關注民生角度出發,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進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繳和銷毀。本條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非國標電動自行車的限期退出過渡期,執行本省的相關規定,限期退出過渡期內懸掛臨時號牌。其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限期退出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為了督促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助推養成安全習慣,《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并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設置了處罰。針對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非國標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違規載人載物、違規加裝棚架的,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闖紅燈、逆行、醉駕、超速、無牌上路行駛的行為,規定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
電動車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的車輛,在非集中場所進行充電時,極易引發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此,《條例》規定,電動車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區域停放和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室內充電和飛線充電,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并鼓勵住宅小區采用技術手段對電動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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