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西安市“雙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13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處罰情況。
《通報》指出,西安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高陵區充分發揮“雙減”協調機制作用,持續加大多部門聯合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工作階段性成效顯著。
13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處罰情況為:
案例一:謝某某,以個人名義在蓮湖區豐盛園20號樓三單元二樓東戶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優你可安親”以托管名義在蓮湖區棗園街道馥桂園商鋪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蓮湖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蓮湖區漢城南路華東萬錦城購物中心五層,西安蓮湖秦學伊頓教育培訓中心因收費不規范,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蓮湖區聯合檢查組對該機構進行立案調查,警示約談機構負責人,要求退還所收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793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蓮湖區漢城南路西側旭景新港10號樓五層,西安蓮湖群悅培訓中心因收費不規范,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蓮湖區聯合檢查組對該機構進行立案調查,警示約談機構負責人,要求退還所收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7659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蓮湖區漢城南路153號一樓,西安育人培訓中心因收費不規范,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蓮湖區聯合檢查組對該機構進行立案調查,警示約談機構負責人,要求退還所收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6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彭某,以個人名義在高陵區北街十字西側民房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高陵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邵某,以個人名義在高陵區西環城路中段民房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高陵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西安市新城區建通樂學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在西七路285號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286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西安市新城區博朗學寓托中心在新城區衛星路東興科技大廈二層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新城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雷某某,以個人名義在灞橋區柳煙路淺水灣1004號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灞橋區聯合行動組現場約談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一:馮某,以個人名義在雁塔區南二環東段翔園大廈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教育局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并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14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二:李某,以個人名義在雁塔區南二環東段西北新聞大廈內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雁塔區教育局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并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三:李某某,以個人名義在碑林區御城龍脈南區北門西側商業裙樓三樓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碑林區教育局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并退還所收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記者 王燕)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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