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西安市應急管理局最新曝光8起安全生產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為加油站改建后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被依法行政處罰10萬元。
案例一、蓮湖區應急管理局對陜西眾禾潤發商貿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9日,蓮湖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同靖邊縣執法小分隊,依法對陜西眾禾潤發商貿有限公司(葉波大潤發公司)開展交叉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安全出口鎖閉、部分安全通道雜物堆積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問題。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職責及時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排查檢查并對隱患排查情況進行記錄。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陜西眾禾潤發商貿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蓮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相關規定,給予陜西眾禾潤發商貿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央區應急管理局對西安比亞迪卓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未央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西安比亞迪卓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安全管理人員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等違法行為。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西安比亞迪卓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未央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西安比亞迪卓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公司負責人1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雁塔區應急管理局對西安唯家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雁塔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西安唯家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樂悠廣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高低壓配電室、鍋爐設備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生活水箱無警示標志、勞動防護用品無質檢報告、未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違法問題。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西安唯家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雁塔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西安唯家管理服務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公司負責人2千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鄠邑區應急管理局對鄠邑區中宿集裝箱廠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鄠邑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鄠邑區中宿集裝箱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存在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等違法問題。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鄠邑區中宿集裝箱廠主要負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鄠邑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給予鄠邑區中宿集裝箱廠主要負責人2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閻良區應急管理局對西安艾之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閻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西安艾之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問題。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西安艾之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閻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西安艾之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高陵區應急管理局對西安艾克森置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高陵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陪同應急管理部暗訪暗查組對西安艾克森置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問題。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西安艾克森置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高陵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西安艾克森置業有限公司1.5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公司負責人5仟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浐灞國際港應急管理局對隴海液化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國務院安委會第二十二綜合檢查組對浐灞生態區隴海液化氣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氣站存在壓縮機室入口、罐裝臺出入口、儲罐區出入口無人體靜電釋放裝置;卸車臺處防撞設施不符合規定等多項事故隱患。該氣站未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該氣站站長兼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隴海液化氣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該氣站站長兼安全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浐灞國際港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給予隴海液化氣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氣站負責人兼安全管理人員處1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西咸新區應急管理局對灃西新城景城加油站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西咸新區應急管理綜合執法灃西新城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景城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改建后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問題。
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景城加油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該加油站負責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
西咸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西咸新區灃西新城景城加油站1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加油站負責人處以2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田睿)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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