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文艷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西安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旨在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事故,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禁止實施加裝拼裝改裝行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報廢回收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皆適用本規定。
《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科學規劃、依法規范,疏堵結合、協同共治的原則。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其他電動車或者場地觀光游覽車、電動平衡車、低速電動車等非道路用車輛及殘疾人電動輪椅車作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宣傳、銷售。以電動自行車名義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信息與實物不一致,或者配備的蓄電池、控制器、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與產品合格證信息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改裝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改裝或者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拆除電動自行車車速提示音裝置;擅自加裝遮陽(雨)傘、車篷、車廂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其他非法銷售、加裝、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登記掛牌
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低速汽車等車輛,應當按照機動車管理規定申請登記注冊,并懸掛相應機動車類型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其車輛駕駛人應當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登記并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30日內未登記掛牌的,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車輛合法來源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滿30日未登記掛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網絡申請登記,為申請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滅失、報廢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讓登記。滿30日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其他不符合登記管理規定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應年滿16周歲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佩戴安全頭盔。佩戴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駕駛非法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逆向行駛;醉酒駕駛;駕駛時扶身并行或者相互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通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名不超過12周歲的兒童,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非法載客。禁止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消防車通道以及有關部門依法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內停放電動自行車。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郵政快遞、即時配送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健全配送車輛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優化改進平臺算法,加強對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懸掛規定號牌的車輛。
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新建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及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設備。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換)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緩解住宅小區充電壓力。推動在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場所設置臨時集中充(換)電設施。
鼓勵企業在電動自行車停放站點設置集中充(換)電場所,配置具有短路保護、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換)電裝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連廊、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反用電安全要求,采取私拉電線和插座等方式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換)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編輯: 陳戍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