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正偉
近期針對公職人員的禁酒令引發熱議,殊不知,我國古代統治者早已深諳酒禁之道,其法令之嚴、處罰之酷,遠超今人想象。從王室貴胄到黎民百姓,一旦觸犯酒禁,輕則傾家蕩產,重則人頭落地。這些雷霆手段,核心在于維護社會秩序、杜絕糧食浪費、嚴防權力腐敗。
周朝《酒誥》:開禁酒先河,違者立誅。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明文禁酒法令,周公旦頒布的《酒誥》開宗明義:“飲惟祀,德將無醉。”即飲酒僅限于莊嚴的祭祀場合,且必須保持清醒,以德自律。其規定極其嚴苛:凡聚眾酗酒者,一經查獲,無需審判,就地正法!若有官員縱酒失職,同樣難逃死罪。其出發點異常清晰:在生產力低下的農耕社會,釀酒消耗巨量糧食,危及國本;更憂者,酒能亂性,易滋生事端,破壞“禮”的秩序。《酒誥》以最極端的手段,將酒與祭祀綁定,剝離其日常享樂屬性,樹立了“非禮勿飲”的鐵律,違者代價便是生命。
漢代“三人禁酒令”:群飲即罪,罰金如山。西漢承襲秦制,對酒禁的執行更加制度化、精細化。漢文帝時,《漢律》明文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此律看似僅罰金,實則極其嚴苛。“四兩金”在漢代價值幾何?據《漢書》載,這相當于一個中等家庭數月的收入,足以讓普通百姓傾家蕩產!其用意明確:嚴防民間借酒聚眾,滋生議論朝政、結黨斗毆乃至叛亂之禍。朝廷派出“循行”等官吏明察暗訪,一旦發現違規群飲,當場罰金,毫不容情。這條法令精準打擊了民間非必要的社交性飲酒,將禁酒重點從單純的祭祀限制,擴展到對“社會潛在不穩定因素”的強力管控。無數因一時興起聚飲的平民和小吏,因此背上沉重債務,其威懾力不言而喻。
朱元璋的鐵腕禁酒:皇親犯法,與庶民同罪。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深知物力維艱與吏治腐敗之害,其禁酒政策以空前嚴酷著稱。一是源頭扼殺。朱元璋下旨“嚴禁種糯”,因糯米是優質釀酒原料。此令從根源上卡斷大規模釀酒的可能性,確保糧食優先用于果腹。二是執法如山。其執法之嚴,堪稱“六親不認”。大將胡大海之子在河南前線違反禁酒令,地方官因懼胡大海威勢而不敢處置。朱元璋聞訊震怒,“朕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吾法不行!”親自下令將胡大海之子處斬,并嚴懲徇情官員。此案震動朝野,以血淋淋的事實宣告:在禁酒令面前,功臣勛貴亦無特權!另一則記載,朱元璋微服私訪,聽聞某大臣在家飲酒作樂,次日朝堂之上便令錦衣衛將其當庭杖斃。三是出臺“四菜一湯”的反腐倡廉的制度創舉:為杜絕官員借宴請之名行奢靡腐敗之實,朱元璋明文規定公務接待標準:“凡為官者,同僚往來,止用四菜一湯。”此令不僅限制了飲酒的場合,更從飲食標準上釜底抽薪,壓縮了公款吃喝的空間。后世廣為人知的“四菜一湯”廉政標準,正源于此。
縱觀古代禁酒令,秩序、節儉與廉潔是其核心目標和永恒命題。其一是保民本:嚴控釀酒,最大限度節約糧食,保障民生基礎。其二是維秩序:嚴懲聚飲、酗酒,防止社會動蕩、減少治安案件。其三是肅吏治:通過限制官員宴飲和嚴懲權貴犯禁,遏制奢靡之風,防止權力尋租與腐敗滋生。其四是正風氣:引導社會形成節制、勤儉的價值觀。從《酒誥》的“飲惟祀,德將無醉”到朱元璋的“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吾法不行”,古代禁酒令展現的不僅是統治者的決心,更是一種以“重典治亂象”的政治智慧。那些倒在禁酒令下的亡魂與傾家蕩產的罰單,是古代社會治理中為維護核心價值所付出的冷酷代價。
今日的禁酒令,手段更趨于文明,但其節約糧食、維護秩序、倡導廉潔、保障健康的深層訴求,依然與千年前的先賢們遙相呼應,印證著這一社會治理命題的永恒性。歷史警示我們:酒杯雖小,關乎國計民生;法禁雖嚴,其心在于長治久安。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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