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桂靈
近日,一則八旬老人立遺囑將百萬房產贈保姆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據媒體報道,蘇州年近八旬的賈老伯以公證遺贈的形式,將一套市場價超百萬元的房產贈送給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賈老伯有一兒一女,但他們很少有時間陪伴老人,保姆一直細心照顧他。目前,老人子女尚不知情。
在許多人看來,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順理成章、天經地義,但蘇州這位賈老伯卻執意要將價值超百萬的房產贈與照顧自己的保姆,并且以公證遺贈的形式予以確權。這顯然有悖認知常識和親情倫理。此舉已引發網友熱議,更帶給包括老人、子女、保姆、公證機關等諸多層面的多重思考。
首先,老人立遺囑將房產贈與保姆并無不妥。法律雖然規定了子女對父母遺產的依法繼承權,但也并沒有限制在世父母將遺產贈與第三者的生前處置權。只要有證據證明“遺囑”是在老人神志清醒的情況下立下,其贈與保姆的房產就是有效的。而且就時間順序而言,靠后立下的遺囑要優先于此前的遺囑;而無論時間先后,曾被公證過的遺囑,法律效力要高過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
不過,按照現行法律,老人也只對屬于他的一半房產具有贈與權利,而對應屬于他老伴兒的另一半房產,因本人去世已產生繼承關系。也就是說,房產另一半的處置權當歸繼承者所有,老人無權將整套房子贈與保姆。至于老人該不該事前告知兒女,法律對此并無明文規定。鑒于此,老人在立遺囑時,公證處工作人員需向老人講清有關法律和相關應知事項。
其次,倒逼子女反思是否盡到了贍養老人義務。贍養照顧老人既是為人子女出于血緣親情的孝道倫理,也是烏鴉反哺、知恩圖報的傳統美德,更是必須履行且責無旁貸的法律義務。贍養老人應包括物質保障和精神撫慰兩個層面。即便是子女工作繁忙,老人已由雇請保姆照顧,但“常回家看看”仍是子女不可或缺的親情陪伴和孝親敬老。兒女連心、親情難舍,賈老伯為何要將房產贈與本當負有“服務”職責的保姆,值得老人的兒女躬身檢視與捫心自問。
其三,老人立遺囑將房產贈保姆需慎之又慎。從法理上講,老人將房產贈與保姆并無不可;但從事理分析卻不無風險,畢竟“服務”關系不能取代親情血緣,這的確需要立遺囑老人瞻前顧后、權衡利弊、慎之又慎。比如,不能受他人蠱惑,要獨立思考、出于本人意愿;如果保姆是由子女出資雇請,代替自己照顧老人的,立遺囑贈與時最好與子女們溝通一下,以免給善后招來麻煩。
更為重要的,老人要對遺囑贈與關系確立后可能發生的風險與變故保持警惕。不能排除會有保姆受急于得到房產的利益誘惑而背棄“照顧終身”的責任與承諾,做出對老人不利之事。現實生活中不乏此等恩將仇報、背信棄義的案例。對此,遺囑公證部門要做好風險提示工作,司法機關更需對這種丑行劣事依法懲戒。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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